上一篇文章的结论是:立法者设置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减轻司法负担。
但是立法者所采取的方式较为麻烦,是赋予义务人抗辩的权利,当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时候,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义务,而不是直接取消权利人的权利。
对比两种方法,可以得知后者较为简单,直接让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前者较为麻烦,当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义务人还要主张抗辩权对抗权利人的权利。这是否是立法上的不明智呢?
其实不是,这个设置,恰巧体现了立法者的明智。如果要认可立法者的明智,需要大家有一个共同的前提:法律是对整个社会运行的解释,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上层建筑,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他的根本原则是公平。
诉讼时效制度的提出,是为了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减轻司法负担,保护新出现的法律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以债权为例,债务人甲在四年前向债权人乙借了十万元的现金,现在乙急需用钱,跑到甲家中,向甲讨债。甲见到是乙,听到乙资金紧缺,毫不犹豫地就把十万元打给乙,还清了债务,两人的十万元债务关系消灭。
事后,有人告诉甲:“你这十万元本来是不用还的,因为乙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三年,你获得了抗辩权,即使乙到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他的请求的。”
甲说出了自己的想法:“首先,当初乙借我钱,是出于对我的信任,如今他缺钱,我不能不还。其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关系到我的声誉,如果不还,对我的名声影响会很大,今后朋友们就不敢随意借我钱了。”
于是,甲履行债务的行为,产生了一个法律效果,即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在这里,正是因为立法者采取了诉讼时效制度而不是直接取消赋予乙的债权。首先,法律没有资格直接取消当事人的权利,其次,如果直接取消债权人乙的权利,那么甲给付十万元债务的行为,在在整个法律体系内就难以解释,甚至为了让这个行为符合法律规则,不得不额外增加多种解释。
其中最有可能的是乙对甲收受十万元的行为被解释为“不当得利。”甲在这之后享有请求乙返还的权利
或者用赠与合同解释,那么就需要找到能表明甲当时有“赠与”意思表示的证据。
不管采用合种解释,都会额外创设多种没有必要的法律关系,不仅破坏法律运行的规范性,还会浪费司法资源。
总之,如果直接取消当事人乙的权利,会造成更大的危害,而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法律取消了权利人的权利,那么与之对应的债务人的义务也被取消了,义务人就能以此为由,拒绝还钱。权利人面临这种情况,将没有救济权利的途径,他就只剩下最原始的救济方法:“暴力救济”。
原本应该提供救济手段的法律却没有给当事人提供救济,他们将不会再认可法律的效果,这就损害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不再遵守法律,让其他法条,成为空文。
总之,诉讼时效制度的提出,是比“直接取消当事人权利”这一行为更为明智的做法,对各种法律关系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