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期间
诉讼期间的特点
1.期间性质
可变期间(可中断、中止、延长)
2.期间起算
短期时效期间自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长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期间经过
义务人获得抗辩权
4.法律功能
保护新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诉讼时效制度
①当事人排除诉讼时效适用的约定无效。包括:(a)约定彼此间的债权债务不适
用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约定起诉期间(属于变相排除诉讼时
效的适用)。如甲、乙约定:“甲有诉求,须在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
否则甲无起诉的权利。”
② 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约定缩短诉讼时效期间。包括:(a)当事人约定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无效(原因:与诉讼时效制度督促请求权人积极行使权利
的功能相悖);(b)当事人约定缩短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无效(原因:有违平等
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理念)。
③债务人不得预先处分时效利益。(a)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获得时效利
益(时效抗辩权),此时,债务人可明示放弃时效利益或者默示放弃时效利益。
(b)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前,债务人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
三,不适应诉讼期间的权利
0.仅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① 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支配权存在本身即为存在目的)。
② 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③ 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④ 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仅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以及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所
生的返还原物请求适用诉讼时效)。
1.《民法典》第 196 条规定,下列四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人格权请求权与身份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 人格权请求权。《民法典》第995 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
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
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② 身份权请求权。《民法典》第1001 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
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3.《诉讼时效规定》第 1 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公司法解释(三)》第 20 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 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
② 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
任的债权。
③ 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
责任的债权。
5.《环境侵权解释》第 17 条规定的三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环境侵权解释》第17 条规定:“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
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6.根据学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① 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 年的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
妨害防止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第462 条)。
② 知识产权请求权(指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时,知识产权人对特定人享
有的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复制件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1.概念
时效中断,指在普通短期时效期间或者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内,出现法定的中断事由的,自中
断事由出现之日,短期时效期间中断(此前已经开始计算的期间不再计算),自“中断事由
消除之日”(即“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短期时效期间(或
者《民事诉讼法》第239 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的制度。
2.范围
①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
② 仅普通短期时效期间和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发生中断。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或
特殊短期时效可以多次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① 普通或者短期时效发生中断后,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
起),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须注意:不是“从中断之日起”,而是“从
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
② 若因债权人起诉或申请仲裁而中断后,债权人获得胜诉的生效判决(裁决),重新起算
的时效期间,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9 条的规定起算为期2 年的“执行时效期间”。
2.(特殊情形)诉讼时效的中断具有“涉他效力”
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断具有涉他效力。有两个重要规定:
① 《诉讼时效规定》第 11 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
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② 《时效规定》第 17 条规定:对连带权利人或者连带义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的, 中断的效力及于全部连带权利人或者连带义务人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
1.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普通或者特殊短期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
张债权的客观障碍(出现法定中止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
之日起,一律继续计算六个月的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94 条第二款规定:“自中止时效
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剩余期间不足六个月的,补足六个
月”)。须注意: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发生中止,且中止无
次数限制。
2.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民法典》第 194 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因下列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
①
不可抗力;
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
特殊关系。夫妻之间或者家庭成员之间的请求权,因夫妻关系或者家庭关系不能行使
的,时效中止(如因《婚姻法解释(三)》第11 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权利之障碍);
⑥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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