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被要求打杂是否有权拒绝? ----- 第15组
从古至今,人类社会的发展正是由历来的劳动者们的努力成果所促成的。因此,至今仍存在着劳动者这一分工。但正因劳动力过多,导致分工不明确才会产生了一系列滥用劳动力的事件。
近来发生了一起“拒订盒饭”事件,在此事件中,一位导演要求实习生去订盒饭却被实习生拒绝,其理由是与自己的实习内容“不对口”。我们小组对此认为,在法律层面上,被要求打杂有权拒绝。但在现今社会中,被要求打杂也不失为一个增长见识的行为。
在此案例事件中,我们涉及到的问题有:
1.导演为什么会叫实习生订盒饭?
导演(即用人单位)让实习生去“订盒饭”,这一行为看似打杂,实际上在无形中给实习生提供了一个实践的机会。正是因为实习生与正式员工具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订盒饭”只是为了锻炼实习生社交能力的一种方式。
2.实习生是否有权拒绝导演的要求?
这个问题的前提在于实习生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实习期的合同或协议。①若无相关证明,实习生自然会去拒绝,这又涉及到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这个问题。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无论是以书面合同方式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都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②但案例中的实习生实习的目的在于积累实践经验,并非把实习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手段。在实习期间虽然需要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是他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依附性。
因此,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在实习期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身份上也不能认定为劳动者。所以在此两个基础上,实习生有权拒绝导演的要求。
3.实习生“拒订盒饭”的行为是在维护正当权利吗?
实习生是在维护正当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该条文可以看出需要同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才能成为受我国《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聘用(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劳动)合同。”
而实习生到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双方通常是不可能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所以本质上来说这不是实习生依据《劳动法》所得的权利,但作为自然人或是实习生这个身份可以拒绝。
4、实习生是否应该拒绝打杂?
①从长远的就业方向来看,实习生不应拒绝打杂。
若领导只是偶尔性地叫实习生去“打杂”,且没有影响到对其业务工作的学习,这并无妨。因为这样不仅能在“打杂”中认识不同阶层的人,逐步建立自己的人际关系网,况且还能与领导接近且留下好印象。相信大家都熟知,当今社会的市场就业均会挑选热情从业者,而不是挑选自私自利者。
②从短期的工作情况来看,实习生有权拒绝打杂。
若领导者总是安排实习生干“打杂”的事情,而不去安排具体业务,使你无法进行业务学习。那么你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拒绝打杂。在现今社会中,公司里的潜规则也不少,总有上级要求新人替自己做许多琐碎的事情,而不教其实务,这已经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因为实习生来公司实习就是为了积累经验,这是他学习的权力。
但实习生应该学会使用职场敬语,他应该在此事件中应该委婉拒绝导演的要求,并谦虚地请求导演安排相关业务学习。这种方法既维护了自己的劳动者权益又不伤情面。
对于上述案例问题的分析,我们的解决方案是:
①作为实习生,最重要的是确立自己的工作职责理念。在实习公司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自己的业务并积累经验。学会在学习工作中激发自我的工作热情,打造良好的工作关系,受到上司和前辈们的尊重。如需签订劳动合同,看清条例并严格执行。条例之外的事情有权不执行。
②作为领导层,公司应有专门的规章制度且配备专门的督察人员,严格要求公司职员。对领导滥用职权要求员工做本职工作以外的事情进行等级处分,营造公司的良好职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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