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调解

作者: 猫的左耳 | 来源:发表于2017-06-14 00:08 被阅读289次

    6月2日,电子城调解室。

    十点我如约到。

    单位方没人来。

    我没有义务帮你转告

    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给他电话,老板说他临时开会,去不了了。调解老师问他,那你安排谁过来呢?也不晓得他回答了什么。电话里调解员问他私下见面怎么谈得,他说愿意赔偿我两个月工资,也就是九千块。

    那意味着,假期我们私下见面谈话的最后,我特意说了两遍的“你出的九千和我的诉求差异太大了,是这样,你回去考虑考虑——提高些,我回去也想想,适当降低。我们的诉求范围是2-2.5万,不低于2万”这句话他根本没当回事

    其实,第二次调解的路上,我都想好了:单位方态度好的话,我愿意退让到1.8万结束这个事情。

    其实,在我进入调解室前,老板给我发了一条信息,小陈,我早上临时要开会,赶不过去了。

    我说我已经到了,调解老师也到了。

    他说请你转告下调解老师,

    我直接回了一句,我没义务转告

    其实以我对他的了解,我根本不相信他早上临时开会。提前约的今天十点,九点了有人通知你开重要会议,必须要本人到场参会。呵呵,不要糊弄鬼了!我是行政出身的,哪场重要会议不是提前通知。我根本不相信他说的开会走不开。即便开会走不开,他难道不知道安排别的人出面来这边吗?所以,在我看来:

    在我看来,直接不来这种态度本身就是一种蔑视,对我的一种轻视和侮辱。

    然后,在填写第二次调解意见书的桌子上,我发现我之前递交的申请书的赔偿金额似乎算错了。

    重新看了法条,按照法条计算应该赔偿的金额为:31500元(不签合同双倍部分)+9000元(无故辞退赔偿2个月工资部分),还有单位方缴纳社保的部分我们也诉求补缴1.3776万,合计5.4276万元。

    所以我态度坚定地重新写了诉求,没有一丝让步。——单位方态度不好,我就没有让步的理由了

    科普部分

    调解中心最多有三次机会调解,调解不成,转到仲裁庭。半年内,仲裁庭开庭,国家给劳动者有指派的辩护律师,无需花费费用额外聘请律师。对于仲裁庭的裁判意见,任何一方不服,可以起诉至法院,法院的判决为最终结果。到法院环节时,劳动者就需要聘请律师支付费用。我的法学专业的同学说,一般5000-8000元的费用。

    关于不签合同的双倍赔付:赔付月份是从次月开始。比如说你在该企业工作10个月,双倍赔付的部分,应是“工资乘以(10-1)个月份,也就是9个月”。

    劳动法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1年期的试用期约定为1个月;1-3年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合同及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单位超过1年都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过仍然可以诉求赔付双倍工资。不过应该提醒的是,主张权利有个2年时效期。

    相关法条部分

    意外的喜讯

    还记得上次群里的蘑菇小巫吗?

    她发来消息,说监察大队给单位去过电话了,单位方说按照法律要求赔偿她。

    恭喜维权成功。多亏你们那天在群里说。

    调解员说她将按照我的诉求再给单位去电话。然后让单位方联系我。6月4日,周六,我接到了老板的电话,他说挑个离我家近的地方,谈谈仲裁的事情。他5号将要出差。

    第二次调解结果如何,还是看态度。

    菲斯汀格法则:生活中的百分之十是由发生在你身上的事情组成,剩余百分之九十则是你对所发生的事情的反应决定。对方态度好了,这个事情可大可小,很好解决;如果态度不好,那我就按照法律程序一步一步走下去了。在我挑战自我的勇气和维权同时,我也想验证下司法机关是否值得我相信,找他们这个门路去维权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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