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原则上,成立合同,须经历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但也有在另外的情形下通过其他方式成立合同。
我们先了解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分别有四个:
第一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第二是向对方作出;
第三是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且受到合同的拘束;
第四是内容是具体且确定的。
举个例子:A给B发了一封邮件,愿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B。当A发送的邮件到达B时,A作出的要约生效,B取得承诺的资格。这个例子中A愿意出卖房屋,说明A愿意受到合同的拘束。如果A发送的邮件内容为正在考虑将房屋出售给B,那么A并没有做好出卖房屋的准备,也就表明A不具有受合同拘束的意思,那么A发出的邮件不构成要约,B也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当B取得承诺的资格后,即有权决定要不要购买A的房屋,B作出承诺后,承诺生效时A与B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承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第一,承诺只能是受要约人作出,即B;
第二,要向要约人(A)作出承诺的通知;
第三,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具有一致性;也就是说B承诺的内容为同意以150万元购买A的房屋,如果B承诺的内容为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A的房屋,那么B的回复通知是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则不构成承诺,而是成为新要约;
第四,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使要约人了解或者到达要约人;如果A在发出要约的时候添加了一个内容为,请于3天内作出是否购买的答复,此时,B如果有意愿购买就应当在3天内作出回复,若超出3天,B再回复的内容就不构成承诺;第五,承诺必须表明具有受合同拘束的意思,即B也愿意受到拘束的意思。
以上就是对合同成立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简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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