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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虽短,可不能擅用哦

视频虽短,可不能擅用哦

作者: f3f4e14b0c3f | 来源:发表于2019-07-04 14:02 被阅读5次

    近几年,抖音、快手、火山等短视频APP席卷全国,深受大家的喜爱,大多数人的业余生活被各种各样的短视频占据。同时,由于其时长短、免剪辑、发布便捷等优势,激发了众多视频爱好者来进行创作。

    现今,拥有几亿用户的抖音、快手等平台每天都有上百万视频量,其中不乏内容精彩、独具风格、形式创新的作品。部分网络红人依靠短视频吸引了大量粉丝,也引起其他短视频平台用户的注意。自从短视频崛起,著作权侵权问题就一直存在,各平台用户随意转载、剪辑他人视频,未经许可擅自传播已成常态,甚至直接抄袭。很多用户和平台认为《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短视频的性质,并不能像图片、文章一样受到保护。

    然而,2018年9月北京海淀法院的一则判决明确认可短视频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本案中,原告快手平台上发布的一则热门短视频《这智商没谁了》被“补刀小视频”APP转载,并且在快手通知补刀APP下架侵权视频后,补刀APP仍未处理,侵犯了快手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法院结合快手的实际损失判决补刀APP赔偿2万余元。

    无独有偶,2018年底,另一个短视频大户的抖音与百度的短视频侵权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案件起因是由于百度某用户擅自将抖音上一条由知名网红“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的短视频《5.12,我想对你说》,转载到了百度旗下的“伙拍小视频”,并提供下载服务。抖音要求百度停止侵权,并赔偿105万元,所获赔偿将全额转交给创作者。

    虽然法院没有支持抖音的侵权赔偿请求,但这是基于百度在收到抖音的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下架涉案短视频。作为网络传播者,百度及时履行法定义务,没有扩大抖音的损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短视频由作者独立完成,具有个性化表达和较高难度创作性,属于个人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在今年4月,一家将他人创作的短视频应用于广告制作的公司被北京海淀法院判决给付短视频原创者50万元的侵权赔偿,这也是自短视频被认可为作品后判赔金额最高的著作权维权案。

    2018年1月,刘先生独立创作完成一段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的2分钟视频,并发表于专业的影视创作人社区“新片场”。2018年3月,一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视频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一条”以及微博账号“一条”上进行传播,用于为该品牌新款汽车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并收取广告费用,且未署名作者。刘先生遂将一条公司起诉至法院。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视频的拍摄和剪辑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涉案视频虽时长较短,但画面高清、制作精良,且与此前出现的短视频侵权纠纷不同,涉案视频中融入了广告和宣传内容,属于具有独创性的类电作品。一条公司作为专业的广告宣传媒体,直接将涉案视频作为广告投放,使之产生了较高的市场价值,因此法院在判赔时充分考虑了多种因素后,最终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判赔。

    自此以后,短视频在《著作权法》中具有“一席之地”,其转载、剪辑、抄袭都会涉及侵权,短视频创作者和授权平台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每一个新兴传播方式的崛起,都为《著作权法》带来新的影响和挑战,也为使用者带来新的机遇和约束。自媒体盛行的时代,公司宣传离不开图片、文字、视频等媒介,在使用网络资源时,一定要对作品的来源尽注意审查义务,以防宣传没做到位,诉讼先找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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