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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强拆后申请国家赔偿,能得到哪些赔偿?能要求精神损失赔偿吗

非法强拆后申请国家赔偿,能得到哪些赔偿?能要求精神损失赔偿吗

作者: 中师征地拆迁律师团 | 来源:发表于2018-05-22 14:53 被阅读5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当被拆迁人的房屋被非法强拆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那么被拆迁人申请国家赔偿能得到哪些赔偿呢?能要求精神损失赔偿吗?

被拆迁人遭遇非法强拆后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1、房屋价值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被拆迁人在强拆胜诉后,申请国家赔偿能要求精神损失赔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征地拆迁案件根本纠纷是房屋和土地的补偿,本质上属于财产案件,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将导致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也成为可能:

一、违法强拆造成被征收拆迁人人身损害的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各地的违法拆迁和违法征地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故,作为受害者本人或受害者家属(受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对违法强拆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或者国家赔偿时可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二、违法强拆造成具有人身纪念意义的物品的损害

举个例子:张先生和妻子感情很好,但是妻子不幸因病离世,于是当年和妻子结婚时拍摄的录像便成了张先生最宝贵的物品,每当思念妻子时便拿出来播放。2018年4月6日,张先生的房屋被开发商违法强拆,此录像也在这次强拆中被毁。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张先生对开发商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则可以就被毁的录像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是政府机关出面强拆,则可提起国家赔偿之诉,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合法拆房因过失导致人身损害或人身依附性财物损害

举个例子:刘先生和开发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将房屋腾空交由开发商拆除。2011年8月4日,开发商对刘先生的房屋进行拆除,但由于挖掘机失控,撞塌非协议标的物的旁边刘先生另外的房屋,造成刘先生尚在屋中的母亲身亡。此案刘先生也可以在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只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会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诉讼中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而且精神损害必须是人身损害或者人格受到伤害时才可提起,如果单独只是受到财产损失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加害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损害必须要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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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征地拆迁,难道就不能要求合理赔偿了吗?

献给租房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们,你们在拆迁时也可以获得合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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