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这里有坚固的高墙和撞墙破碎的鸡蛋,我总是站在鸡蛋一边。”村上春树如是说道。悲天悯人,圈粉无数。
“与其冤屈兄长,宁愿冤屈弟弟;与其冤屈叔伯,宁愿冤屈侄子;与其冤屈贫民,宁愿冤屈富民;与其冤屈愚直,宁愿冤屈刁顽。”这是海瑞的断案原则,同村上春树一样的逻辑,却没有被黄仁宇老先生写入了著名的《万历十五年》,并被无数大V转载,成为佐证古代中国豪无法治精神、海瑞海青天就是一个仇富愤青的一大例证。
但是黄仁宇老先生“很不小心”的遗漏了一句话——“凡讼之可疑者”。也就是说,只有当案件存疑难以断定时,才套用上述原则,这其实也是和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高度契合的——当案件存有疑点时,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因为被告相对于公诉方处于弱势。这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详、大名鼎鼎的疑罪从无原则。从这一点来说,海瑞可比村上春树强多了——都是偏向弱者,但海瑞的偏向是有前提的。
在李洪元与华为的事件中,李洪元无疑是弱者。
这两天各种公号带节奏,掀起了一股浩浩荡荡声讨华为的浪潮,俨然已经站在了道德乃至于法律的审判席上。
对此,我很反感。因为就是一次次这样的公众情绪宣泄,让我们在背离法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首先必须要澄清一个错误的概念:无罪释放或者不予起诉 = 事实上的无罪。
刚刚已经说过,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为了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避免被告受到公诉方的实力碾压,刑事证据规则是偏向被告的。要想证明被告有罪,必须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如果既证明不了被告有罪,也证明不了被告无罪,那么在法律上,被告就是无罪的。至于事实究竟如何,那不是法官关心的问题。
举个大家可能最熟悉的例子: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被判无罪,是因为他真的没有杀妻吗?不是,是因为关键证据受到了污染,存在瑕疵。至于辛普森事实上有没有杀妻,那只有他自己和他妻子知道。
同理,对李洪元不予起诉,也不等于他就一定没有敲诈勒索(虽然我倾向于认为他没有),只不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他有而已。至于他到底有没有敲诈勒索,从现在的情况看,只能是一个罗生门。
还有很多人说,就算华为在法律上没错,它也是不道德的。 这话听起来似乎没错,但如果遵守道德,必须要以违背法律或者至少是与法治精神相违背为代价,那不是道德出了问题,就是法律出了问题。
在一个法治社会,依法而行就是最重要的道德。
如果只是因为把法律用到了极致,用到了最有利于自己的程度,就应该被指责被全民声讨,那我不知道法律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更不知道中国的企业要到什么时候才能学会在法律的战场上与国际同行们一较高下。
当然,法律确实也可能有问题,确实对劳动者保护不够。但法律本来就永远都是滞后的,永远都不可能完美照顾各方利益,永远都只能在各方利益中尽力寻找平衡。
退一步说,即使现行相关法律确实问题严重,非改不可,那我们难道不应该去呼吁完善法律吗?法律的锅为啥要让一个企业去背呢?
是因为人性本善,我们天生善良,同情弱者?
扯淡!
我明明记得,曾几何时,那些批评“我弱我有理”是一种强盗逻辑的公号文也曾不止一次刷爆朋友圈。
怎么到了这次,就都一边倒的支持弱者了呢?
无他,自私而已。对于我们这些兼具白领和社畜双重属性的人来说,大部分不会变成“我弱我有理”中的弱者,但很可能成为下一个“李洪元”。
所以,与其说是同情弱者,不如说是同情自己。
如果在一种关系中,自己是相对强势的一方,那么对不起,我们一切按法律来,你弱你活该,是因为你自己不努力、不争气。
如果在一种关系中,自己不幸成为了弱者,那么法律瞬间变得好无情、好冰冷、好残酷,我是弱者我需要关爱。
这种屁股决定脑袋的逻辑,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我也同样不能免俗,所以我对这种逻辑其实毫无意见。
我有意见的是,明明是怀着这种自私的逻辑,还非觉得自己是在为民请命,特高尚特崇高。当然,我相信大部分人根本就没认识到自己是在假装高尚,他们真觉得自己很高尚,甚至还有点为自己的高尚而感动。但这种真糊涂真高尚,比揣着明白装糊涂的假高尚更可怕,因为正是前者在无意中滋养了后者。
人之患,一在好为人师,二在自我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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