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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宋喆被判6年,王宝强笑了!犯罪还想轻罚,你心里没点数吗!

刚刚,宋喆被判6年,王宝强笑了!犯罪还想轻罚,你心里没点数吗!

作者: 泽稷CFA菌 | 来源:发表于2018-10-18 18:39 被阅读7次

职务侵占罪还想轻罚,你心里没数吗!

刚刚宋喆一审被判6年,马蓉却被顶上热搜,网友们真是为他们的“爱情”操碎了心……

说到当年的马蓉出轨案件,相信大家都应该记得很清楚吧!事到如今很多人还没搞清楚是什么结果?只知道王宝强的(前)经纪人宋喆侵占了他的(前)妻子?

但是有一件事情可以肯定,那就是……宋喆还侵占了王宝强的财产!

我们可以简单回顾一下,这个沸腾娱乐圈的事件始末:

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称妻子马蓉出轨自己的经纪人宋喆。随后宋喆妻子杨慧起诉宋喆离婚。

2016年8月15日,王宝强在律师陪同下去朝阳法院,起诉马蓉离婚。

2016年8月29日,王宝强原经纪人宋喆的离婚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开庭审理。宋喆妻子杨慧到法庭,宋喆没有出现。

2016年10月18日,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马蓉起诉王宝强名誉侵权两案,一审庭前会议,王宝强方围绕财产、子女等焦点问题进行举证,提交相应证据。

2017年9月11日,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警方控制,后被依法逮捕。

2018年2月11日,王宝强和马蓉两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王宝强马蓉离婚,随后马蓉表示对两案上诉。

2018年6月15日,王宝强离婚案二审开庭,马蓉现身北京三中院。庭前会议,马蓉出庭,表示不同意离婚。

两年来,当事人们在后续事件的行为、表现截然不同。比较明显的感受是,王宝强工作活跃,但对事件本身略显沉默;马蓉不怎么现身,但经常利用平台发声。

而宋哲后来怎么样了?

宋喆当庭认罪,曾请求轻罚

对于马蓉和宋喆到底有木有那层关系,我们先搁置不讨论,那是他们之间的问题。对于事业上的宋喆,明明已经走上高峰,为什么还三番两次在签各种节目等合同呢?是不是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呢?

据悉,今年7月11日中午,王宝强离婚案律师张起淮发微博称“宋喆、修雨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开庭结束。宋喆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

情况通报原文:

某影视文化工作室向朝阳警方报案称: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该工作室总经理宋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已有。朝阳警方依法受理,经过调查取证,于2017年9月12日,对涉嫌职务侵占的宋某(男,34岁,北京市人)等人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当时很多网友表示:能不能轻罚,你心里没数吗!

刚刚宋喆等二人职务侵占案的一审宣判结果终于出来了!

一审判决,有期徒刑6年

宋喆职务侵占案于今天(10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3年。

图为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 @京法网事

经调查,宋喆的职务侵占案包括:

2015年9月,在与河北某农业开发公司洽谈广告业务代言业务中,要求该公司将约定的款项支付到宋喆控制的银行账户内,侵占应支付给王宝强影视工作室的款项45万元;

2015年11月,在与福建某农公司洽谈广告业务代言业务中,要求该公司将约定的款项支付到宋喆控制的银行账户内,侵占应支付给王宝强影视工作室的款项20万元;

2016年6月,宋喆伙同修雨乐,在相关公司邀请王宝强参演某节目的项目中,虚报价格,采取与第三方公司签订虚假合同,通过第三方公司将截留的款项转移到宋喆控制的账户内,后宋喆与修雨乐将钱款平分,共计骗取本应支付给王宝强工作室的演出费167.5万元。

这也算是,罪有应得了。

宝强、网友乐开花

对于这个结果大家是否满意?王宝强应该还算满意的……

10月18日,王宝强律师张起淮晒出了和王宝强的合照,两人皆身穿西装,站在镜头前,微笑握手。而两人身后的背景板上,是王宝强的公司“乐开花影业”的名字:

看宝强笑得这么开心,希望他心里真的乐开花了……

网友评论: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风险

宋喆最后不仅人财两空,还失去了自由,如果他肯努力考个CFA好好学一下职业伦理道德科目,说不定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了……CFA菌也在此奉劝已在金融圈或即将进入金融圈的各位CFAer,千万不要被名利迷惑,在法律的边缘疯狂试探!

职务侵占看似离我们很远,其实职场也并不乏这样的案例。除了高管有职务便利,普通员工也有可能会违法,比如采购人员利用公司款项多采购产品并从中牟利,再比如员工侵吞公司给客户的赠品数额巨大等等。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风险,“伸手”要三思啊!

下面给大家提供五个不同情形的职务侵占小案例。这些案例希望能引起企业家、高管朋友们的重视,并尽可能的减少相应的风险发生。

1.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老张、老李、老王三人合伙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老张占股比例最大,作为总经理,平时参与公司经营较多。一次,老张嘱咐公司客户,把本应打到公司账户的业务款打到自己所控制的账户上。而老李、老王对此完全不知情。后东窗事发,老李、老王掌握证据后去公安机关举报说老张涉嫌职务侵占。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企业所有的财产,不是股东个人财产,而是企业自有资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

所以老张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了公司的业务款,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赵经理和吴经理是该公司的不同业务部门高管,此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其管理的公司货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擅自将财物带出公司、占为己有。

由于此能源公司设有保安员,财物出入均要登记,赵经理和吴经理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私下给给保安员各种好处,使其违法行为不受阻。因此,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3.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内部员工勾结

王强和张力是好朋友。张力是某钢材厂的副总经理,而王强时常开车去钢材厂找张力去喝酒。一来二去,王强就对钢铁厂周围的环境了如指掌,并且知道他们把炼废的钢材放在哪里。

有一次,王强与张力商量用他的车把废钢材拉出来卖,由于张力保管存放废钢材,其认为反正都已经作废了,便禁不住诱惑与王强一起实施了犯罪行为,把废钢材运出后,卖了十几万元,致使公司财产受到损失。

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往往是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互相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公司、企业的财产,这样的勾结行为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

4.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孙经理是某药材有限公司的采购主管,由于其工作性质经常出差。为了多增加收入,便时常多报差旅费。有时还伪造涂改购销单据;有时与供货单位职员相互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公司的货款虚假增多,把多余货款占为己有;孙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公司的财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成立职务侵占罪。

5.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荣丰电商运营公司的销售主管周总,经常将总部分配给他销售的家用电器,比如电视、微波炉、烤箱、饮水机、空气净化器等带回家里,送给家人、朋友使用。他的行为也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部门经理等要职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所以,贪心一起,特别容易触犯职务侵占罪。

上述述风险我们一定要尽可能的规避,不要触犯这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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