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灿星VS唐德 | 版权之争会两败俱伤?

灿星VS唐德 | 版权之争会两败俱伤?

作者: 同相 | 来源:发表于2017-03-01 15:47 被阅读3次

    文|李汉谟

    2月28日一早,微博大V“微博电视”发布消息,证实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定唐德(及原版权方荷兰Talpa公司)拥有“中国好声音”;下午就传出唐德影视停牌的消息,表示“待公司核实消息并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显示出对股价上涨的极大信心。

    事实上整个案子的关键,一直悬于两点:

    一、商标:灿星对于“中国好声音”这一名称到底有木有合法权益;本次裁决针对的正是这一点。况且,要知道在去年6月22日的仲裁中,由同一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裁决的结果,是驳回了Talpa对其拥有“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节目名称的宣告要求。因此,这是唐德灿星大战的关键一步,也是重大进展。

    二、著作:新更改的节目形式(即《中国新歌声》)涉不涉及抄袭The Voice,简单说就是是不是山寨货。

    对于这一裁决,不少网友都表达了不满,有留言十分技术流地指出“简称应该是《中国之声》,《中国好声音》这是浙江卫视前总监夏陈安取的,这个怎么判的呀”。核心仍是对“中国好声音”这一中文名称归属的质疑。

    在前几日版权争夺战的最焦灼时刻,浙江卫视曾发文指出:“中国好声音”这一中文节目名称由浙江卫视独立自主创意完成,并经逐级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获批准后,进行合法使用。并且浙江卫视拥有《中国好声音》1-4季节目的合法版权。后又言辞激烈地表示,“如果其它媒体在类似节目上使用这一名称,就会侵犯浙江卫视的合法权益,造成国有无形资产流失。”

    搬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和“国有无形资产”两个概念的浙江卫视确实急了眼。换言之,这是在以广电总局在大陆地区广电领域无可比拟的行政力量,与完全不属广电总局管辖的香港法律对抗。这似乎是对传说中拿到8000万冠名的某卫视的威慑,也是情急之下的跳墙之举。

    这也是双方大战的焦点。同相君似乎还可以合理怀疑:是否早在裁决前几天,浙江卫视就敏锐地感受到这一结果,才最终搬出总局爸爸压阵?众所周知,正是由于大陆法系不存在版权(copyright)只有著作权(author’s right),灿星才与荷兰Talpa公司在英美法系的香港仲裁。回过头来当然也有另一个问题,就是香港的仲裁结果能多大程度地打掉北京的仲裁结果?

    以及,香港的法律是否能抗衡广电总局的行政力量?总局是否会接受这一仲裁结果,才是本案最为反讽之处。

    另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大陆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认定。事实上,如果问题是电视节目有没有版权,那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电视节目的表现形式,即通常所说的节目模式,依现行法律规定是没有版权的,在司法实践中较难获得版权保护。在东方卫视与欢乐传媒不了了之的撕逼大战之后,二者果断选择貌合神离地继续合作,想来是有现实考虑的最佳结局。

    那么,既然大陆法系中没有“版权”一说,为何电视台却一直高喊“版权”?

    实际上,目前我国引入的“版权购买”模式,交易的并非节目模式“版权”,而是一个由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与节目手册版权组成的“打包”,只是节目和媒体宣传口径中才是“版权”,一方面这样描述简单,另一方面暗示观众“我这个是正版”。国际上日渐模式化的保护机制通常亦是通过这种“打包”,加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对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而这样的保护确是稀松平常,缺乏令人信服的法律效力。

    因此,无论大陆行政力量与香港法律效力PK的结果如何,在不成熟的版权认定体系下,浙江卫视与唐德都值得同情,因为毫无疑问将是两败俱伤的结局。

    在当年的“极光案”中,路虎因为“极光”的专利权问题告陆风X7,结果连自己极光的专利都没了,而X7的销量却依然火爆。如果《中国新歌声》做出了名堂,浙江卫视大可不必逼急跳墙,而是大方地说一句,没有版权又怎样,来告我啊,我收视率依然火爆。守着“中国好声音”这个显然已经“掉价”的名字,真的有用吗?

    而即便唐德拿到5.1亿元的索赔,那又怎么样?胜负不在法庭的官司里,在这之外。

    想想王老吉和加多宝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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