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组织设置有关要求
1、基层委员会设置。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2、总支部委员会的设置。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3、支部委员会设置。正式党员3人以上,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二)成立党支部的2种方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规定,成立党支部的两种方法:一是按照程序成立;二是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直接作出成立决定。
(三)设立党支部的一般程序
1、向上级党组织上报申请建立党支部的请示。
2、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支部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
3、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会,召开第一次支部委员会议,对经上级党组织同意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进行选举,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4、向上级党组织上报选举结果的报告。
5、上级党组织批复。党组织正式成立。
(四)基层党组织领导成员的职数设置
1、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人,最多不超过7人,其中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2、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
3、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4、设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15至21人,常务委员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半数),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
5、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
(五)其他要求
1、根据党章规定,凡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都没有选举权。因犯罪被监禁尚未作出党纪处分或患有精神病的党员,在停止党的组织生活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支部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3、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含达到4/5),会议有效,如达不到4/5,则会议无效。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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