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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案 - E11
剧情回顾:
印刷局向FTC投诉IBM搞垄断、搞搭售、搞价格歧视,可FTC就是不理,气死个人。
倒霉的印刷局又偏偏遇到了一个有点偏执的总审计长,固执地认为IBM的制表机就得用IBM的卡片,不准印刷局自己印卡片。
一看有人撑腰,IBM和雷明顿干脆签了个有关制表机和卡片销售的协议,完全不把反垄断法当回事。
1932年3月,司法部对IBM和雷明顿的垄断行为提起诉讼,法庭判定他们俩垄断行为成立,必须停止垄断行为,好好整改,限期30天内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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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初审判决后,IBM要上诉。当然不能就这么算了,至少程序上不能认怂。
官司从纽约南区联邦法院,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
到头了,1936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
维持原判。
专利不就是保护垄断的么?
IBM和雷明顿的合谋协议是明摆着的事实,两家厂商共同操纵了制表机和卡片的价格。
白纸黑字,没法争辩,竞争对手之间的合谋,直到今天都依然适用于“本身违法”原则,不需要再去判断是否对市场竞争产生了负面影响,不需要评估是否给谁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这行为本身就是违法。
IBM上诉的重点是制表机和卡片受专利保护,别人不能生产。
为了让IBM心服口服,法庭采取了三步,步步步递进:
真的有专利么?
把IBM提交的证据翻遍,法庭认为受专利保护的对象是制表机,包括卡片打孔机、分拣机等其他配套设备,这些机器是受专利保护的无疑。
卡片不是机器,就是一张纸,这张纸本身因为独特的尺寸、厚度就成了专利?这很难让人接受。
法庭再翻材料,最后告诉IBM,就算把对“专利“的理解放到最宽松的标准,勉强可能蹭上专利一点儿阴凉的,也只能是IBM在卖给用户之前预先打好孔的卡片,因为孔的位置对应于IBM的机器。但是这种预先打好孔的卡片在市场上少之又少,绝大部份卡片都是用户买回去后按照自己的数据要求自行打孔,否则也不会有“打孔机”这个配套设备了。
因此用户从IBM手里买来的这张尺寸标准统一、表面光洁、厚度一致的“纸”是断然没有专利保护的。
想想是否可以把A4纸的尺寸授予某个公司专利?
专利不专利的,其实不重要
接下来,在IBM用专利搅浑水的努力失败后,法庭又挥下一记重锤: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垄断和试图垄断,专利不是重点。”
不管卡片是否受专利保护,IBM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是在垄断和试图垄断制表机卡片市场。
法庭首先对相关市场进行了明确界定:卡片,不是制表机。
界定相关市场范围的目的是为了正确体现厂商的市场势力,原则是宁小勿大、先小后大、从小到大,最常用的SSNIP法就是典型。
这其中的逻辑是,我们只能试探出来厂商具有市场势力的“边界”在哪里,相当于要画个圈,圈内是厂商的“势力范围”,他具有很强的定价能力;而在圈外则没那么大的影响,也就是不具备市场势力。
圈画的越小,厂商的市场势力就越强,因此“圈”的边界确定在哪里,是反垄断执法中很关键的一步。
到底如何界定“圈”的边界,道理上可以说得很明白,但实际做起来就没法这么明确了。不管你怎么画,圈里和圈外商品的替代性都只是程度的变化,很难说是质的区别。
确定市场范围、判定市场势力只是起点,具有市场势力的厂商并不见得就做了违法的事。
假如我们的圈画得太小,高估了厂商的市场势力,但其实他并没有能力妨碍竞争,那么天下太平,什么事都不会发生。
但如果我们的圈画得太大,低估了厂商的市场势力,而他有能力做坏事,又真干了坏事的时候,却让他从反垄断的眼皮子底下溜走了。
所以在相关市场边界不明确的时候,那就以较小的为准。宁可高估,也要避免低估厂商的市场势力。
不过,本案根本没这么麻烦。
IBM想把制表机和卡片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对待,这样就可以受专利保护。卡片和制表机的关系在经济学上叫"完全互补品",就象热恋中的两个人,谁离了谁都活不下去。
这样的东西很多:球拍和球、剃须刀架和刀片、汽车和汽油、相机和存储卡、打印机和打印纸……
很显然,没人会认为这些成对的两种产品必须得由同一个厂商生产,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产品嘛!
法庭显然也这么认为,明确告诉IBM:本案涉及的产品是卡片,不是制表机。
制表机受专利保护,因此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你滥用了这一地位,去试图垄断另外一个市场:卡片市场。
" to tend to create an actual monopoly beyond its proper patent monopoly."
专利保护的垄断没问题,但那是为了保护创新激励;如果没有这样的正面作用,就不需要保护,所以才有了高通的“滥用知识产权”。
保护你是为了让你继续创新,而不是让你一次创新,永远垄断。
垄断,和试图垄断
法庭最后的一击是:本案不适用于专利法,而适用于反垄断法,再怎么扯专利保护都没用。
IBM和雷明顿的合谋违反了《谢尔曼法》,强制搭售卡片的行为违反了《克莱顿法》,同时搭售也是为了垄断和试图垄断卡片市场,这又违反了《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中关于"垄断"有两个表述:"垄断"和"试图垄断"(monopolize, attempt to monopolize)。
"垄断"指的是厂商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市场势力;
"试图垄断"是指厂商现在还没有市场势力,但有动机和行为去获得,并且有很大的概率能够实现。
垄断要能持续,必须得有有效的进入壁垒起到门槛的作用,把那些打算进来和自己竞争的家伙(潜在进入者)挡在外面。
IBM和雷明顿手握所有的制表机市场,再对卡片进行强制搭售,用户无法购买使用其他人的卡片。卡片市场的进入壁垒就这么被构筑起来。
至于垄断后会发生什么事,印刷局的经历和IBM针对各个政府部门的卡片价格变化已经是很好的证明了:产品价格一定很高,厂商利润一定很丰厚。像卡片这样用户不得不用的消耗品,被垄断后对消费者的影响很大。
IBM当时每年制表机和其他配套设备的租赁收入是900多万美元,而卡片的销售收入已经超过300万美元。卡片给IBM赚的钱相当于制表机的1/3,这么大的一块煎饼当然不能轻易让别人从自己嘴中抢走。
竞争之所以有效率,是因为竞争的压力会不断压缩厂商"坐享其成"的利润空间,逼着厂商必须不断的去改进、创新,这样才能持续有钱赚,同时消费者也能够有要么更好、要么全新的产品,大家皆大欢喜。
所以才需要反垄断来维持竞争。垄断和反垄断,天生的直面对抗。
1936年的"竞争中性"原则
本案的起因是统一印刷法案与IBM的卡片搭售相冲突,而印刷局和人口普查局偏偏又都是两个认真负责的部门,属于自己的工作非干不可,不干不行。
政府法规和商业合同发生了冲突,这个时候该怎么办?
我脑子里跳出来的第一个念头就是:这还用问?!当然是后者服从于前者了,况且统一印刷的要求不光是为了节省经费,还有保密方面的考虑。
我这样的想法很自然,但是不对。
法庭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并没有因为是联邦政府的法规,就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商业合同就必须服从,而是从这项法案出台的目的和反垄断执法的目的这两个本源来进行评判。
反垄断的目的是保护竞争,那么如果允许政府部门使用的卡片指定印刷局印刷,是否会影响卡片市场的竞争?
表面上,指定印刷的行为是典型的排他性条款,也极有可能妨碍市场竞争。
答案在现实,只能在现实。
印刷局印制的卡片只提供给政府各部门使用,从来不在市场上销售。国会也不允许印刷局卖卡片赚钱,实际上印刷局都不能提前报出卡片的价格,只能事后按照卡片印刷的真实成本向各个部门收帐。
IBM和雷明顿的大头市场是银行、保险公司、铁路、大零售商这些商业用户,政府部门的卡片用量相对他们很少。因此,政府部门使用的卡片由印刷局统一印制不会影响卡片市场的竞争,此举虽然会减少IBM和雷明顿来自政府的卡片销售收入,但这个收入的减少,恰恰是统一印刷法案的目的之一:减少政府办公经费开支。
现在我们需要考虑两件事:
1 来自公众税收的政府办公经费开支减少600万(好事),导致IBM和雷明顿的收入也相应减少600万(坏事);
2 这600万在IBM和雷明顿的总收入中比例很小,同时收入减少600万并不是亏损,而只是垄断利润的减少。他们俩卡片的高额利润很大程度是因为卡片搭售行为消除了市场竞争而产生的。
这样看,结论就很明显了:政府使用的卡片指定由印刷局印制具有很大的收益,只有很小的损害,而且损害的还是基于违法行为的垄断利润。
因此,统一印刷法案对于社会公众产生的收益远大于可能产生的弊端,应该执行。
就算是国会通过的法案,本身在反垄断执法中也没有优先地位,而是基于对市场竞争和公众整体福利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如果对市场竞争有很大的负面影响,被修改的一定是法案本身,这其实就是"竞争中性"原则。
对于他们而言,这种判定原则或许是自然而然的,根本没想过还需要一个专门的概念来表达;但对于从政府无所不能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而来的我们而言,"竞争中性"的原则还需要不断提醒、要求、强调。
搭售卡片的事到此告一段落,IBM败。
接下来等待IBM的反垄断案还有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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