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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解读民法考点之宣告死亡

必考!解读民法考点之宣告死亡

作者: 希律法考 | 来源:发表于2019-01-15 09:44 被阅读10次

    宣告死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每年必考,因此需要重点掌握。

    宣告死亡主要包括三个知识点:宣告死亡的条件、效力和撤销,每一个点都要掌握;

    特别是死亡宣告撤销后的人身和财产的恢复问题,还要注意与宣告失踪的区分,不要把二者的条件、时间等记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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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与宣告失踪制度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重要考点

    1.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a下落不明满四年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

    ②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与宣告失踪相同且没有顺序限制)

    ③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公告期间一般为一年,因意外事故经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2.宣告死亡的效力:

    拟制死亡(宣告死亡判决作出之日即为死亡日期)

    人身关系的效力(a婚姻关系: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b子女收养关系:可以被他人依法收养)

    财产关系的效力(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的关系(生理死亡为客观现象,宣告死亡是法律上拟制)

    3.死亡宣告的撤销:

    身份关系(a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b子女收养关系:自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易错点

    1.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实际上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下落不明的法定期限有两个特殊情况:

    一个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是要求满两年;

    一个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但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前述两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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