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看似是一回事,其实大有不同。在员工关系实践中,如果将这两个概念混淆,那么在为企业制定制度、设计协议的时候,就容易做一些“无用功”,甚至犯错导致企业蒙受损失。
首先,二者概念不同,法律意义不同。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其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须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因此,竞业限制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约定的义务,而非法定义务。而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不得泄露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的一种义务,是法定的义务。
可以看出,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而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只有负有保密义务之人才可适用竞业限制义务,而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又是用人单位保护其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竞业限制属于保密义务下的一个分支。
因此,二者的适用对象也有所不同。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保密义务则适用所有在知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后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可以和所有的劳动者约定保密义务。
其次,二者对劳动者的限制内容和履行期限不同。劳动者承担的保密义务仅限于保守商业秘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是通过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达到防止劳动者泄密的目的。竞业限制是有期限的限制,而保密协议一般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只要作为保密协议对象的商业秘密仍然存在,那么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但也不排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定期限的保密时间。
最后,二者追究法律责任的途径不同。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只能提起劳动仲裁。而违反了保密义务,用人单位除了能以劳动者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外,也能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侵犯了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及劳动者作为共同被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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