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举办一项公益属性的活动,涉及到参与者个人形象会出现在镜头里。由于时间紧迫也是为了确保合规,在微信群里征求大家意见,本是公益属性活动,大家很理解纷纷表示支持,没有异议。可问题出现在服务平台属商业平台,活动流程完成后,作品在平台用于宣传是否涉及违规呢?再说肖像权在微信里授权,具有法律效力吗?
经查,《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像、纪实摄影作品如果是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的,原则上不能发表、展览。如果发表了,则可认定为侵权,以前的《民法通则》中对肖像权侵权的定义中含有“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的要件,但最新的《民法典》去除了这一点,也就是说,不管是否商用,如果未征得肖像权本人同意的都属于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所以我们在使用他人图像作品时,一定要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可别一不小心就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个人的肖像权是必须要经过本人的同意和签字才能进行的,而且双方还必须签订合同,这样商家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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