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担心林地承包户在水库附近种植的350余亩桉树影响饮水安全,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黄冕镇幽兰村沟村屯数十名村民与承包户协商未果后,于2017年6月上山拔除了这几百亩桉树。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发布通报称,目前已抓获嫌疑人26人,其中刑事拘留黎某等5人。(2月10日澎湃新闻网)
将350余亩速生桉树苗连根拔除,无疑构成了“盗伐林木罪”,且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以每亩种植100株计,350亩即为35000株。而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非林区盗伐幼树2500株以上,即可视为“数量特别巨大”。故而,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标准,上述村民显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与过往的盗伐行为不同,村民此举并非为了“据为己有”,而是出于保护水源地安全。部分业内专家认为,桉树对水、肥的需求极大,大面积种植有可能导致土壤沙化、肥力下降乃至枯竭,并殃及其它原生树种。此外,其生长期施用的某些化工产品,毒性强,毒效长,且不易清除,从而对地下水构成严重威胁。
尽管学界对上述看法至今未形成定论,但无疑当防患于未然。正是基于此,广西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包括速生桉)。而这数百亩桉树临近的大引冲水库,正是沟村屯事实上的水源地之一。
也就是说,村民毁苗,非为私欲,实为“护水”。这也是沟村屯几乎全体出动、且被拘后大呼“冤枉”的原因。但话说回来,在法治社会,即便初衷在于护佑生态,也须依法而行。譬如,可就桉树种植有可能对土壤及水资源造成的危害,向当地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提起法律诉讼。而似眼下这般,以“正义”之名,行违法之举,同样为法律所不容。
此外,此次毁苗,参与人数之多,实为罕见。究其原因,正如当地一名基层干部所说,无疑与“法不责众”的潜意识有关。在这些村民看来,一是“师出有名”,二是“人多势大”,而殊不知法律的“硬度”恰恰在于违法必究。显然,正是这类“法盲”意识,让诸多村民丧失理智,继而联袂上演了一出堪称“群众性”的“拔苗大战”。
其实,上述一幕本可避免。要知道,尽管桉树既有损地力,又祸及水源,在民间向有“缺德树”之称,但由于其经济价值极高,市场前景看好,故趋之若鹜者甚多。倘若沟村屯防范在前,就禁止种植桉树事项,在承包前公示,合同中明示,断不会留下“后患”。此外,该村没有按照相关程序,提请确认上述地块为水源保护区,也是造成速生桉“坐大”的重要因素。
当然,即便有再多纰漏,也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弥补”,而非贸然“出手”。故而,这些身陷囹圄的村民,其实为“法盲”所累。对他们而言,尽管或有法律认可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无疑是一堂代价惨痛的普法课。其警示意义在于,维护自身权益也好,捍卫公共利益也好,都要恪守法律边界。否则,即便初衷再好,也难免误入歧途,就如被拘村民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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