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双创背景下,除资金驱动型企业外,人力资本的价值公司已远大于货币资本的价值,创始人在出资不具备绝对控股的情形下,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会投票时的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行使。
这就是同股不同权的控制权设计方式之一,详见简书专栏股权故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权设计也能同股不同权?》一文。
有创始人问,我们注册公司时使用工商局要求的公司章程模板,只在股东协议中约定同股不同权是否可行?
股东协议是公司章程的补充,但《公司法》规定的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只提到了公司章程,没有说股东协议,还是建议将该约定直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加以规定,以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这个道理捋清了,公司章程中如何约定呢?这才是关键。
摄影|戚谦为解决资金股、资源股、人力股、管理股等因出资不同而引起的股权不平衡,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同股但表决权和分红权不同。
不少小股东对表决权认识不足,明知不可能获得超过其持股比例的表决权,就更在乎自己的分红权。创始人想获得的表决权超过自己的持股比例,就要让渡自己的分红权,要不,人家凭啥要表决权低于自己的持股比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法律更尊重股东的商业自治。
股东们可以出资数额为重要参考依据的前提下,再结合公司发展所需资源及资源提供者实际贡献资源的差异,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每个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当然,股东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决议投票时,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
甚至说,可以约定某股东没有表决权或极低的表决权,但保证其在分配公司利润时,优先于其他股东分红,之后其他股东再予分红,这未尝不可。
方法应该有很多,公司股东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出既符合自身公司发展又不违反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同股不同权”。
但是,进行公司控制权设计时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创业者的注意。
第一,“同股不同权”只能规定在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中,应是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如果控股股东滥用股东会决议的资本多数决原则,无视小股东利益而修改公司章程中表决权规则,极有可能限制或剥夺小股东的法定表决权。即使有此约定,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第二,在目前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有的股东认缴数额比例较大,但实缴很少。《公司法》原则上提倡“股东会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没有明确该“出资”是认缴的出资还是实缴的出资。因此,建议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多名公司股东中如有人实缴出资,可规定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特殊情况下,全体股东都没有实际出资,此时,则适合规定股东会决议时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旦有股东实际缴纳了部分或全部出资,股东会投票规则则可转为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样才公平合理。
(作者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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