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在群聊中看到一条信息和视频,一个女子被宠物狗咬伤之后感染了狂犬病,最后不治而亡。临死前,这个女子趴在地上爬行,面露狰狞,甚是吓人。对于这名女子的死亡,我深感痛惜,同时郑重告诫爱狗人士,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喜欢狗可以,但是一定要有防范措施和善后举措。
近段时间以来,围绕着广西玉林狗肉节和爱狗人士之间的纠葛屡见报端。当然了,网友们看法不一,见仁见智。我只是觉得,由于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好了,才有了各类宠物。如果是在以前,自己都吃不饱饭,怎么可能去养宠物呢。养宠物是社会经济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这方面,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相对成熟的制度规范和约束机制,我们目前却很缺乏相应的立法以及社会配套措施。比如说,养宠物是需要强制登记备案的,宠物是需要强制检验检疫和打疫苗的,还有宠物也需要相应的休闲娱乐设施,如公园、医院、超市等等。还有宠物性成熟了,该怎么交配或者绝育,死了以后怎么安葬也是一个问题。在这些问题上很多人并没有考虑周全,就随随便便养起了宠物,这对宠物而言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当然,我们的社会确实也需要在立法和公共设施方面予以完善,我们个人更需要在考虑周全的基础上再去养宠物,这不但是为自己负责也是为宠物负责。
现在,我早上跑步时经常能看到遛狗的人,这些人里面有男有女,养的狗有黑有白有大有小。但是唯一没有例外的是,他们都没有将狗拴上狗链,这是很危险的事情。据了解,在美国这是会收到罚单的。还有,狗会随地大小便,在美国如果你任由你养的狗随便拉屎撒尿而不处理的话,也同样会收到罚单。这一幕,我在电影里面看到过,印象很深刻。这些问题在我们的身边反而是习以为常了,当我们提出异议的时候,养狗的人往往说,它不咬人,别怕。可是我不这么想,你说它不咬人就不咬人吗?如果它咬了怎么办,你想过吗?另外你的狗打疫苗了吗?有养犬证吗?等等。还有的人想把狗带进他(她)能去的所有场合,比如公园、饭店、电影院等等。我是很反感的,你把你的狗当成你的家人和同类那是你的自由,但是请你不要侵犯我的自由。在只有人类能够进入的场合,请不要带你的狗进来!对于这样的事情和不自觉的人,我可不惯着。有一次,一对男女要带着狗进入自然公园,门口的值班人员说,狗不能进园。那两个人还不愿意,我忍不住了,说,人和狗岂能相提并论,这是人进去的地方,不要让你的狗进来,否则你就别进!那个男的因为理亏没有说话,女的小声对我说,不让进就不进,你就别说了。既然他们没有执意要进园,我也不想发生争执和冲突,就没有再说话。但是我心里想的是,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每个公民的权利,你做的不对,还不想让人家说是不可能的。除非你做得对,你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那么人们才不会说你。
这些小事虽然不大,但是总是发生在身边让人膈应。我本来是不讨厌狗的,可是因为这些不自觉的人和事,让我愈来愈讨厌狗。每次见到带着狗出来的人,我都离得远远的,生怕被狗碰到或蹭到。当然每次我的脸上都是极其厌恶的表情,我不怕你看到,因为我就是很讨厌你和你的狗。还有,有的人养狗不修边幅,狗比人还干净,这样的人就让我更瞧不起了。人和狗,永远是人在前面狗在后面。可是如今,狗的地位比人都高,真的是匪夷所思。在古代以及民国时期,养狗的都是贵妇人,不说穿金戴银吧,起码都是绫罗绸缎,穿着很体面,举止很优雅。可是现在的养狗人的生活水平和吃喝穿戴我真的是不敢恭维,真的是啥人都能养狗。其实狗的寿命很短,你养了它就要负责到底,否则就不要养。
“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穆勒这句名言表明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制约性。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要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受义务的制约。公民权利的实施以履行义务、保证他人权利的实现为前提,既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更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最后,希望养狗的人都遵守社会公德,在享受养狗自由的同时不要侵犯他人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孟子曰:“孔子登东山而小鲁,登泰山而小天下。故观于海者难为水,游于圣人之门者难为言。观水有术,必观其澜。日月有明,容光必照焉。流水之为物也,不盈科不行;君子之志于道也,不成章不达。”
刘国影,2016年军改第一批转业自主择业军官,三级心理咨询师、助理理财规划师,廊坊军创家园首任秘书长、廊坊军转律师志愿服务队创始人,现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廊坊市邮政特邀社会监督员、河北同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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