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5日,新行政处罚法实行,调整比例达到85%,(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即署令250号于2021年6月17号承接发布。
*亮点1:107-108条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主动履行义务;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书面向海关申请延期/分期缴纳,海关当在10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决定,并制发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亮点2:61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规条文,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规条文已修改废止,且新规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规。
*亮点3:90-91条
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单5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决定听证的应在收到听证申请起20工作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工作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到参加人员;或3工作日内制发不予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亮点4:56-57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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