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中,企业商务会谈,经常要招待宴请客户;平时工作加班需要订购餐食;公司团建拓展需要进行聚餐;职员因公出差也需餐补报销,那么对于这些涉及“餐”的不同账务处理你知道该怎么做吗?下面就跟小编一块来了解下!
1、目的差异产生的就餐花费,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划归?
①因商务会谈的需要,招待宴请客户,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②员工在食堂就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③因公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食花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④公司组织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⑤公司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会议费”;
⑥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⑦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⑧公司召开董事会,与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2、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并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七、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3、通过新系统开具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有何新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4、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最高开票限额是什么?限额应由哪级税机关审批?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五条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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