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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权视角丨企图通过假的公司名称逃避侵权责任? 恶意侵权惩罚力度更

嘉权视角丨企图通过假的公司名称逃避侵权责任? 恶意侵权惩罚力度更

作者: 2fb700a77943 | 来源:发表于2018-04-25 15:21 被阅读4次

案件回顾

嘉权客户袁女士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现有的手机保护套进行反复研究,在经过多次改进之后,设计了一种美观、实用的组合式手机保护套,并于2015年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同年获得授权。2016年,袁女士发现有一名称为“广州市优品塑料制品厂”的厂家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其专利一致的侵权产品。袁女士委托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人郑莹进行维权。

本案主办人员经过前期调查发现,所谓的“广州市优品塑料制品厂”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该生产地址也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记录。主办律师立即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其无证经营。但侵权人十分狡猾,多次关门停产逃避执法部门的检查。嘉权取证人员经过多次努力,公证获取了侵权单位“广州市优品塑料制品厂”实质经营者罗某人的身份信息及侵权事实,并于2016年9月13日将其个人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一审判决认定:虽然“广州市优品塑料制品厂”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但原告在厂房内公证购买的过程,以及与此契合的被告对自己生产能力的宣传,足以使人民法院确信被告罗某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手机保护套的行为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被告故意不进行工商登记,并不能否认其客观存在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手机保护套的事实,权利人因其侵权遭受的损害也不会有任何减少;对社会而言,此类不诚信经营下的恶意侵权行为的存在,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理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事实,进行严谨审判,维护权利人利益。

本案最终判定被告侵权事实成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袁女士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生产模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罗某人仍试图通过转移个人财产以逃避执行。主办律师立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罗某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责令其于规定期限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中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被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最终,被告被迫主动联系了本案委托人袁女士,进行和解赔偿。本案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专业点评

本案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侵权者罗某以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假的公司名称进行不诚信经营,而且实际侵权行为地亦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大大增加了本案的维权难度。本案代理人第一时间向当地工商局举报侵权者无证经营, 但侵权者非常狡猾,多次关门停产逃避检查。代理人进一步公证固定了侵权者的个人信息及侵权行为,并主张其恶意侵权。法庭经过审理后,认定被告构成恶意侵权并从重处罚。从本案的经验来看,面对隐蔽性更强的侵权者,原告方前期如果能系统性收集对方恶意侵权的证据,可为后续诉讼中侵权赔偿额的判定打下良好的基础。(作者:郑莹  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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