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看清保险责任
常见的健康保险主要有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在投保前要仔细阅读保险责任条款,充分了解投保产品的保障责任范围。
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有医疗和手术费用,还可能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费用,此类产品理赔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限,一般需要凭发票报销,累计给付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从社保等其他渠道获得补偿,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还要适当扣除。
疾病保险以特定疾病的发生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保险公司会按照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与消费者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无关,无论购买几份,只要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均可获得保险公司赔付。
02
要如实告知
《保险法》规定了投保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如未如实告知,对后期理赔会有诸多不利影响,最常见的就是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同时,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情况确定保险费率和承保与否,直接影响保费的支付和合同的效力。
《保险法》也对投保时不履行该义务的后果进行了规定,对于投保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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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关注免赔条款
为了控制保险费率,实现健康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在合同中常规定有免赔条款,常见的有免赔额、给付比例和免赔期。
其中 “免赔额”条款规定了保险费用给付的最低限额,主要适用于医疗保险,具体又分为单一赔款免赔额(针对每次赔款的数额)以及全年免赔额(按每年赔款总计,超过一年数额后才赔付),只有当医疗费用的支出累计超过免赔额时,被保险人才有资格申请给付相关医疗费用。
“给付比例”条款的作用类似于“免赔额”,但是从正面规定发生医疗费用时赔付的具体比例,如赔付费用支出的90%。
“免赔期”条款广泛适用于住院津贴类的健康保险,由于产品约定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为降低道德风险,保险公司设定了免赔期(一般为三天),保险公司只对免赔期后的给付保险金。(1.2.3条内容出处:北京监管局官网【北京保监局提示消费者——投保健康保险注意事项】)
04
注意健康险的“观察期”
“观察期”,是健康险条款中的重要内容,时间一般设置为2个月到1年,消费者如果在这段期间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设置观察期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防范“带病投保”现象的发生,更好地保护诚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此提示保险消费者投保时充分了解观察期的时间长短及观察期内不予赔付的条款内容,避免因观察期出险发生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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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注意个人信息安全
目前,北京市社保卡已开通就医挂号、报销结算的功能,社保卡中的医保诊疗信息记录已成为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时的重要依据。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请您妥善保管您的社保卡,不要随意外借社保卡供他人使用,不提供社保卡信息给陌生人,如社保卡遗失请及时挂失补办,避免因他人使用造成诊疗信息发生变化影响到您健康险的投保和理赔。(4.5条内容出处:北京监管局官网【北京保监局提示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切勿“带病投保”】)
06
关注保险期间,区分长短健康险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只能经营一年期及以下的短期健康险,不得经营长期健康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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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分清“保证续保”和“连续投保”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而某些公司在短期健康险产品中设置了“连续投保”条款,通常是指保险合同期满后,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连续投保本合同且不计算等待期(等待期:又叫“观察期”,时间一般为30天到180天不等,消费者在这段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合同约定。
连续投保非保证续保,保险人可能拒绝投保人连续投保申请。
08
警惕“类保证续保”营销宣传
对于非保证续保(如上述“连续投保”)的产品,保险公司可能会出现停售、调整费率或推出替代的新产品等情况,届时保险消费者将会面临合同到期不能续保的风险。
如果保险公司在销售时提出了“几年续保不核保,非不可抗力因素不拒绝客户续保”等“类保证续保”营销宣传承诺,则消费者应关注此类承诺是否写入保险合同或注意留存有关证据,避免因缺乏依据而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6.7.8条内容出处:上海监管局官网【保险风险提示“3.15”特辑(二)——区分长短健康险,认清“连续”非“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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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返还型健康险”概念
按照保险产品设计类型分,人身保险产品可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从分类看,没有“返还型”产品设计类型,因此“返还型健康险”这种表述并不准确。
相关媒体报道中描述的“返还型健康险”实际上是具有一定储蓄功能,包含生存或身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健康保险。当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按责任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这四类健康保险分别以约定的疾病、医疗行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其中,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身故责任,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可以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另外,从国际经验看,国际主要保险市场的健康保险产品责任与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近。其中,香港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若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美国的护理保险除了具有达到特定护理状态的生存给付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也将给付身故保险金等。(9条内容出处:原保监会官网【关于炒停“返还型健康险”的消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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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补偿型医疗险不是多买多得
医疗保险分为定额给付型和费用补偿型。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与消费者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无关。
而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以损失补偿为原则,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是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限,累计给付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从社保等其他渠道获得补偿,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还要适当扣除。
基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特点,保险监管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时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因此,消费者投保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保障需求和已经拥有的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等保障,并向保险公司说明有关情况,避免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承担不必要的保费负担。
(第10条内容出处:北京监管局官网【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保障不是多买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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