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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鼎记》41|病夫归钟

《鹿鼎记》41|病夫归钟

作者: 曾晓枫 | 来源:发表于2017-11-21 23:39 被阅读48次

          小说这一回回目:“渔阳鼓动天方醉 督亢图穷悔已迟”。这一章中讲到了一个神奇的“病夫”。

          那守备走向门口,经过老翁、老妇和病汉的桌边时,那病汉突然一伸左手,抓住了他胸口,说道:“你去北京送什么公文?拿出来瞧瞧。”那守备身材粗壮,但给他一抓之下,登时蹲了下来,身子矮了半截,怒喝:“他妈的,你干什么?”胀红了脸用力挣扎,却半分动弹不得。那病汉右手嗤的一声,撕开守备胸口衣襟,掉出一只大封套来。那病汉左手轻轻一推,那守备直摔出去,撞翻了两张桌子,乒乒乓乓一阵乱响,碗碟碎了一地

          这典型的是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行为。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另由于守备属于军队干部,法条竞合,适用特殊法条,其涉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破坏军事通信罪,以及抢夺武装部队公文罪。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个行为触犯了数法益,究竟该一罪,还是数罪,这属于刑法学中的罪数问题。三言两语难以道尽,这个问题,值得大家好好学习。

          众官兵大叫:“反了,反了!”纷纷挺枪拔刀,向那病汉扑去。病汉带来的两名仆役抬拳踢腿,当着的便摔了出去。顷刻之间,众兵丁躺了一地。

          那病汉撕开封套,取出公文来看。那守备吓得魂不附体,颤声大叫:“这是呈给皇上的奏章,你……你胆敢撕毁公文,这……这……这不是造反了吗?”那病汉看了公文,说道:“湖南巡抚请鞑子皇帝加派援兵去打平西王,哼,就算派一百万兵去,还不是……咳咳……还不是给平西王扫荡得干干净净。”一面说话,一面将公文团成一团,捏入掌心,几句话说完,摊开手掌一扬,无数纸片便如蝴蝶般随风飞舞,四散飘扬

          到此,我们才发现其公文的属性,其行为此时甚至是涉嫌触犯了刑法上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毁坏国家公文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且他把它打开,且大庭广众读出来,还有侵犯军事秘密安全法益。但是他不是军人,自然不适合第十章的军人违反职责犯罪里面的条款。那么普通人不是间谍,也没为境外势力服务,单纯滴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吗?

          我在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并没有找到明确肯定此犯罪嫌疑成立的条款,仅在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找到了如上刑法二百八十二条规定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条款,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找到了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条款。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所以,该病夫,虽然不是军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参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还是可以考虑其涉嫌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

          总之,这个事情,涉及了太多的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据张明楷先生的观点,“法条竞合处理的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对行为的重复评价;而想象竞合处理原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对一个行为的双重处罚。”具体断案时,有的分析。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自行分析,以巩固刑法知识。

            另外其评论的内容(“哼,就算派一百万兵去,还不是……咳咳……还不是给平西王扫荡得干干净净”),亦有刑法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嫌疑。

          该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评论行为是应该整体评价呢?还是单独评价?

            那守备挣扎着爬起,拔出腰刀,道:“你毁了公文,老子反正也活不成了,跟你拼了!”提刀跃前,猛力向病汉头顶劈下。那病汉仍然坐着,右手伸出,在守备小腹上微微一推,似乎要他别来滋扰。那守备举起了刀的手臂忽然慢慢垂将下来,跟着身子软倒,坐在地下,张大了口,只有出气,没有进气了。给打倒了的兵丁有的已爬起身来,站得远远地,有气没力的吆喝几句,谁也不敢过来相救长官。

          现在守备的反击,有正当防卫的形式构造,也有正当职务行为的正当理由。我个人以为称之为正当职务行为较妥当。

            一名仆妇捧了一碗热汤出来,轻轻放在病汉之前,说道:“少爷,请用参汤。”

          老翁、老妇二人对适才这一场大闹便如全没瞧见,毫不理会,只留神着儿子的神色。

            ……

            韦小宝在乱石中东窜西走,那病汉几次要抓到了,都让他以“神行百变”功夫逃开。那病汉笑道:“你捉迷藏的本事倒好啊。”韦小宝气力不足,奔跑了这一阵,已然喘息吁吁,知道再过一会非给他抓到不可,叫道:“你捉我不到,现下轮到我捉你了。你快逃,我来捉你了。”说着转过来,向那病汉扑去。

          那病汉嘻嘻一笑,果真转身便逃,也在乱石堆中转来转去。韦小宝早瞧出他武功虽高,为人却痴痴呆呆,三十岁左右年纪,行事仍如孩童一般,可是他在乱石堆中倏来倏往,刚见他在东边,眼睛一霎,身形已在西边出现,神速直如鬼魅。韦小宝又骇异,又佩服……

          也就是说,现在书中才交代其具有精神病,似乎具有责任阻却事由。但究竟他是否有刑事责任,首先要进行精神病鉴定。但目前精神鉴定,常常以医院医学鉴定为判决事实依据,而没有专门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不得不表示殊为遗憾。这应该是两个概念。

          另外,我们看到了事情的另外一个事实,病夫的父母,作为刑法上的保证人,如果他的孩子被证明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判为犯罪,那么他父母是否具有刑事责任呢?比如说是不作为的犯罪?

            呵呵,真是一个费解的问题。我们有时间再絮。但从后文可以肯定的是,归钟其母亲与他(最好打算,无刑事责任)肯定构成共同共犯,其母对吴六奇的死肯定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并且他无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对其判决强制医疗。但是其中是否存在一个加重情节?带精神病儿子一起去杀人。

            何惕守道:“你把他们三位扶起坐好。”韦小宝答应了,先将归辛树扶起坐入椅中,又去扶归钟时,碰到他腰间圆鼓鼓的似有一个葫芦,拉起他长袍一看,却是个革囊。韦小宝好奇心起,拉开囊上革索,探眼一看,突然大叫起来:“啊哟,是个死人头,他……他……瞪着眼在瞧我呢。”何惕守也觉奇怪,说道:“他不知杀了什么要紧人物,却巴巴的将首级挂在腰里。你拿出来瞧瞧。”

            韦小宝道:“死人,死人!我拿你出来,你不可咬我。”慢慢伸手入囊,抓住那首级的辫子,提了出来,放在桌上。烛火下瞧得明白,这首级怒目圆睁,虬髯戟张,韦小宝大叫一声,连退三步,惊叫:“是……是吴大哥……”

          ……

        归钟道:“不错!是我杀的。妈妈、爹爹,你们在哪里?”转头见到父母也都遭绑,吓得险些哭了出来。他一生跟随父母,事事如意,从未受过些少挫折,几时又经历过这等情景?哭丧着脸道:“你……你们干什么?你们打我不过,怎么……怎么绑住了我?绑住了我爹爹、妈妈?”

          ……

          徐天川反过手掌,啪的一声,打了他一个耳光,喝道:“这人你怎么杀的?快快说来,若有半句虚语,立时戳瞎了你眼睛。”说着将刀尖伸过去对准他右眼。

            归钟吓得魂不附体,不住咳嗽,说道:“我……我说……你别戳瞎我眼睛。瞎了眼睛,可看不见……看不见……咳咳……咳咳……平西王说道,鞑子皇帝是个大大的坏蛋,霸占……霸占我们……我们大明江山,求我去……去杀了鞑子皇帝……”

          ……

          李力世见他缠夹不清,问道:“吴三桂要你去杀鞑子皇帝,怎么你又去害死了他?”说着又向吴六奇的首级一指。

            归钟道:“这人是广东的大官,平西王说他是大汉奸,保定了鞑子皇帝。平西王要起兵打广东,非先杀了他不可。平西王送了我很多补药,吃了治咳嗽的,又送了我白老虎皮。我妈说的,大汉奸非杀不可。咳咳,这人武功很好,我……我跟妈两个一起打他,才杀了的。你们快放开我,放开我爹爹妈妈。我们要上北京去杀鞑子皇帝,那是大大的功劳……”

            他的母亲构成犯罪,确信无疑,但是吴三桂的刑事责任呢?考虑吴三桂没有指使归钟父母的情况下。我个人觉得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与归钟母亲都对吴六奇的死亡分别负既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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