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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珊·哈克:逻辑和思想

苏珊·哈克:逻辑和思想

作者: 慧小田哲思学 | 来源:发表于2019-01-10 15:11 被阅读9次

    康德关于亚里士多德逻辑是不可修改的信念是基于这个想法:逻辑原则代表“思维的形式”,我们只能根据这些形式来思维。这种想法产生了关于逻辑如何同“我们的思维方式”相关的大量有趣问题。

    尽管在一个时期内,认为逻辑原则是“思维规律”这种看法十分流行,但弗雷格的生动的批评是如此地有影响,以致后来很少有人支持任何形式的“心理主义”。然而我认为,弗雷格反对心理主义的论证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至少有些形式的心理主义要比当今流行的对心理主义的看法要有道理。全面地重新评价心理主义需要更充分、更精确地解释思维的性质,这对我是力所不及的;因此,下面所说的至多只是勾画一个大概的轮廓。

    人们可以区分出三种不同的立场(这种区分尽管有些粗,却可以当作一个起点):

    (i)逻辑是心灵过程的描述(它描述我们是怎样进行思维的也许描述我们必须怎样思维);

    (ii)逻辑是心灵过程的规定(它规定我们应当怎样思维);

    (iii)逻辑与心灵过程无关。

    人们可以分别称之为强的心理主义、弱的心理主义和反心理主义。例如:康德坚持第一种观点,皮尔士坚持第二种观点的一种形式,弗雷格持第三种观点下面,我将提出与皮尔士所采取的形式十分接近的一种弱心理主义形式的一些论证:逻辑就推理而言是规范的。然后,我将继续指出的心理主义的一些长处,以其一方面反对反心理主义,另一方面反对强的心理主义。

    逻辑首先关心的是论证。那么,它是怎样能够与构成推论的心灵过程联系起来的呢?我将分两个步骤解决这个间题,首先提供一个柏拉图式的答案,然后提供一个唯名论式的答案。采取这种策略的理由是,柏拉图式的解释使思维与逻辑之间的关系更突出,但我认为唯名论形式的解释更好,尽管复杂一点。

    柏拉图的答案:逻辑关心的是论证的有效性和非有效性,关心的是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逻辑关系是命题之间的关系,请如行推或不相容性。推论是(一定种类的)心灵过程,例如,根据对p(从P推出q)的信意,进而相信q,成者认识到,如果情况是p,则情况就会是q;并且相信p(或想知道p是否)与ー个命题处于某种关系,或是想知道如果p与一命题有某一关系的话又将怎么样。因而,就推论而言,逻辑在这个意义上是规范的:例如,如果人们从推出q,那么,如果从p到q的论证是有效的,则推理是保险的,保证它不会在一定真信念基础上使人们得到一个假信念。

    唯名论的形式:s相信p,或者想知道是否p最终可以通过和语句“p”之间的复杂关系来分析,或者想知道如果p可以这样分析的话又将怎样。柏拉图主义者谈论的对命题的相信或接受被看作是这种复杂分析的方便的缩写,逻辑所关心的是论证的有效性,然而,这种有效性是作为谈话的延伸/语句串来设想的;柏拉图主义者谈论的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也被看作方便的缩写(特别是,对于有关什么句子被看作内部可代人的这些十分复杂的限制而言)。由此再次推出:就推理而言,在上面所解释的意义上逻辑是规范的。

    我认为,弱的心理主义的唯名论形式比柏拉图主义更可取,我在下面考虑弗雷格反对心理主义的论证时将要给出这种理由。弗雷格对心理主义的反对是相当复杂的,我仅考虑与我所捍卫的立场最相关的论证。这个论证可展示如下。逻辑与心灵过程毫不相干;因为逻辑是客观的和公共的,而心灵呢,根据弗雷格,则是主观的和私人的。这就是为什么弗雷格如此急于强调以下观点的理出:一个语句的意义不是观念(idea)而是思想(thought)(思想[德文:Gedenke]:一种抽象对象,一个命题)。弗雷格论证说,既然观念是心灵的,那么它在本质上是私人的;正像你不能分担我的头痈一样,你不能分享我的观念。如果一个语句的意义是在弗雷格意义上的私人的心灵实体,那么一个人的观念与另一个人的观念之间的关系就十分神秘了: 

    然而,命题是公共的;你和我都能“把握”同样的命题。正因为如此,才可能有客观的、公共的知识。 

    这个论证可以从多方面来质疑:例如,为什么弗雷格要假定,任何心灵的东西都是主观的和私人的?这是否与他只熟悉内省的心理学有关系?无论如何,有一点是很清楚的,这种论证不能迫使以弗雷格所认为的方式将逻辑从心灵过程中分离开来。因为如果我们能够“把握”命题,如果命题不仅是客观的而且是可及的,那么对命题的这种设定仅保证知识的公共性。这只不过是弱的心理主义的柏拉图形式的论证所要求的东西。

    然而,事实上,弗雷格并没有说出什么实质性的东西,可以减轻我们所说的能“把握”他的“思想”(Gedenken)这种说法的神秘性。

    但是,把注意力集中在语句上,而不是集中在观念上(这会产生关于客观性的问题),也不是集中在命题上(那会产生关于可及性的问题),这样做就能够驱散那种神秘性;因为一种语言的使用者的言语行为既是客观的,又是可及的:

    (杜威看出了这一点。)这就是我宁愿选择弱的心理主义的唯名论论证的原因。我认为,逻辑在限定的意义上(即根据逻辑原则的推理是可靠的),是推论的法规。(当然,可靠性的考虑并不是主宰一切的。

    人们可能宁愿选择一个富有成效的却又十分冒险的步骤、而舍弃一个保险的但相对来说又是乏味的步骤,这也是完全合理的;例如,参看德· 波诺1969 倡导的“横向思维”。然而,根据弱的心理主义的观点,尽管逻辑可适用于推理,但一个论证的有效性仅在于它的保持真值的特征一一记住这一点是很重要的:这种特征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一种心理的性质。因而,弱的心理主义就避免了强的心理主义的主要困难,即如何说明逻辑错误的问题。因为既然人们确实时常以非有效的方式来论证,那么一个论证的有效,怎样能够用它与我们思维方式的一致来解释呢?这当然不是说,强的心理主义与逻辑错误断然不相容;而是说,只有把逻辑错误解释为我们的推理能力的某种不规则性或失灵的结果,两者才能相容。(根据康德,逻辑错误是感性对判断的那种未被注意的影响的结果。)然而,我相信,逻辑与可误论的更快的协调有利于弱的心理主义。而不是强的心理主义。

    还有许多有意义的问题不可避免地遗留下来没有得到解答:例如,究竟用什么来区分推理的逻辑研究与推理的心理研究?(不能像人们时常假定的那样认为心理学不像逻辑、永远不能是规范的;也不能说,心理学相对于真理而言永远不能是规范的。例如,请考虑对可靠知觉和幻觉知觉的条件的心理学研究。)心理主义关于逻辑的心理主义对于认识论与心理学之间的关系问题有什么影响?关于合理性,逻辑必须告诉我们些什么?对心理主义来说逻辑形式可能与语法形式一致这一猜测的结果将会是什么(特别是考虑到乔姆斯基的观点;某些语法结构是先天的)?

    借用戴维森的话说,我们的工作将不会做完!明白这一点是十分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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