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合规,是政府职能引导企业的前置程序。是的,与其事后诸葛亮,不如事前把灯照亮。
不能因为割肿瘤,就不止血;不能因为船长涉嫌违法,就放任大船撞冰山。这个比喻特别恰当。美国吸取了安然事件的教训,宁愿选择用惩罚整改的方式,也不愿让成百上千的人流落街头。
企业总会把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无可厚非,因为,企业若不赢利,就是犯罪。而企业若不合规地赢利,就将导致灭顶之灾。在这两者之间,其平衡也是难而又难。
凭借企业自身而言,肯定不肯下功夫,增加成本去合规,多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很多企业都这么做,法不责众。实际上,这一错误的认识,必然导致更大成本的付出。
一切行动的先导都是思想意识,故,引导其在“合规”意识上重视再重视,实际上是一大突破。尤其这也是创新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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