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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局为什么认定“父女关系不算猥亵”?

南昌铁路局为什么认定“父女关系不算猥亵”?

作者: 苑三_ | 来源:发表于2018-11-03 15:28 被阅读0次

    “G1402次列车疑似猥亵女童”视频一事,10月31日南昌铁路局给出了调查结论:

    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周某行为不够(应为构)成猥亵违法。感谢广大网友对社会治安的关心。

    结论一出,不但网友们群情激愤,连央媒都炸了。

    央视网说:

    警方不应如此简单粗暴,只是甩出一个简单的结论来回应沸腾的民意……用一句“感谢网友对社会治安的关心”将公权力的傲慢体现得淋漓尽致。

    如何认定视频中男子行为不属于“猥亵”?当天发生的事情有什么具体语境?妈妈和姥姥为什么坐视不理?视频中父亲有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失妥当?这些细节与来龙去脉公众有知晓权,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南昌铁路警方应当也必须给出更加具体的交待,这也是警民共建“和谐社会”应有的题中之义。

    新华网说:

    该事件之所以引人关注,是因为视频中父亲的过分举动刺痛了“幼童保护”这一敏感神经:于法,对疑似猥亵幼童的调查,公权力不能点到为止;于社会,幼童保护不容“万一”发生。因此,在不侵害幼童隐私情况下,公众需要更多信息披露甚至后续介入。

    再小的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父母没权利把他们当成私人物件,不顾孩子的意愿,任意处置。

    视频里,女孩一直在试图挣脱,嘴里说“不要不要”,父亲却仍然违背女儿意愿,不但亲吻胸背,还把手伸进上衣和裤子里抚摸,明显超过正常父女亲昵界限,让大部分人心理不适,难以接受。

    最让人愤怒的,是传视频网友转述女孩的一句话,“爸爸你又摸我屁股了,爸爸你弄疼我了。”

    放在任何一个语境下,这都是让人细思极恐、不寒而栗的一句话。

    (图片)

    去年8月,在南京南站的候车室里,一名男子猥亵女童,他的父母就在身边。经公安介入调查,那是女童的养父母,而男子是女童的继兄,男子后来被刑拘。

    (图片)

    比对视频记录,这位继兄和那位父亲的行为有区别吗?同样是公开场合,同样的抚摸动作,同样的家庭其他成员的视若无睹。

    “继兄”已经被刑拘,南昌铁路局的公告里却说,“系父女关系不构成猥亵”。

    是否可以解读为:如果换个人,不是父女关系,这种行为事实上已构成猥亵。但因为有血缘关系,才不称之为猥亵?

    对此,一名网友愤怒地诘问:“就因为他们是父女就不构成猥亵?你们是在正式告诉我,一个父亲可以猥亵或者强奸他的女儿吗?”

    那么,法律上有基于血缘关系的无罪推定吗?

    没有!

    是否构成猥亵,行为是关键,而不是看两者的关系。

    有句法律名言是:“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意思是,法律同常识一般是一致的。

    资深律师刘昌松认为,“众多人士都认为父女之间这种动作不是亲昵,而是让人难以接受的猥亵,一般应该构成违法了。法律从未排除亲人之间成立猥亵,因为亲人之间变态性满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现实存在。”

    事实上,家庭成员性侵儿童案的数字非常触目惊心:

    据公号“上海女性”提供的数据,在儿童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高达69.28%!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统计,2017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中,家庭成员(父亲、哥哥、继父、祖父等)作案32起,占比15.31%。

    这个数字很可能也只是冰山一角。

    国外有数据说,鉴于儿童的弱势和家庭的私密性,曝光和没曝光的儿童性侵案件,比例是1:7,也就是说,更多孩子仍然在遭受侵害、却不为公众所知。

    毕竟,像这样因不谨慎在公共场所发生、有视频为证的事件,都会被公安机关认定为不违法,被严密掩藏起来的会更多。

    南昌铁路局为什么下这样的结论呢?

    难道做出这个结论的人,在家里都是这样跟姐妹、女儿、孙辈相处,所以才习以为常、不觉得这种行为越界到令人发指吗?

    如果推测不成立,他们也觉得这种行为非常不妥,自己绝对不会这样做,他们又为什么否定这是违法行为呢?

    或许可以从另个角度分析一下警方的理由。

    假设,视频里父亲对女儿的行为被认定为猥亵,后续会如何发展:

    1.警方继续调查取证,并据此刑拘周某。

    2.鉴于母亲在丈夫对女儿侵害过程中的放任,女孩的父母都不适合再继续担任她的监护人,应撤销他们的监护权。

    3.判定女孩的后续抚养和监护工作该由谁来负责。

    其中,最大的麻烦在第3条:

    我国目前还没有成熟的丧失父母监护的未成年人子女安置制度,能妥善保护撤销父母监护权的孩子。

    按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顺序依次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湖北利川的一个案件中,法院在判决中指定利川市民政局作为被父亲强奸的女孩的监护人,认为“这不仅能为她今后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卿某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并且,自2014年起,法院每年额外申请5000元救助款,用来解决女孩经济上的困难,并从心理上持续进行疏导。

    这个女孩的遭遇是不幸的,能得到民政局和法院的妥善监护,又算是很大的幸运。

    但这并不是普遍案例,这个女孩已经有生活自理能力,如果是幼小的婴童,就要涉及到后续长期的抚养责任。

    比如本文事件里的女孩只有五岁,如果认定猥亵成立,且父母不适宜做监护人,就需要寻找新的人选来抚育孩子。这是个复杂、细致、长期的过程,要保障孩子健康成长,需要固定机构持续、耐心地观察、监督和帮助。

    而这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恰恰是最缺位的。

    一些国家对“问题家庭”的做法是:首先由政府相关部门聘请专家对父母的状况进行评估,比如是否有条件继续抚养孩子、做孩子的监护人等。如果评估认为应该对父母进行干预,专家会教给父母如何教育孩子、处理夫妻之间感情、如何纠正不良行为等的方法。经过干预之后父母状况变好了,孩子可以继续留在这个家庭。如果经过干预和支持,仍然解决不了父母的问题,则可以考虑将孩子带离这个家庭,由社会服务机构临时照管,或者由爱心家庭进行监护。

    我国的现状是:这样的社会服务机构并不普遍,这样的后续程序也并不完善。

    经常是比对过后,没有合适人选承担抚养和监护责任,又把受侵害的孩子送回了原来的家中,父母不改变做法的情况下,孩子无异于重入虎口。

    被亲生父母、养父母长期虐待,最后致死的公开报道并不鲜见。有的时候,父母的虐待被举报后,警方教育父母一番,就又把孩子送回了火坑,直到爆出孩子被继续虐待致死的惨痛新闻。

    这样的事件里,警方有责任吗?

    有。但不该被过分指责,因为警方也不是万能的,它是执法机关,有着自己明确的工作内容和能力边界。

    这个事件里,警方即使被公众指责也要“和稀泥”的原因,或者就是不完备的儿童保障制度和模糊的社会处理机制:

    定性猥亵行为容易,但后续处理流程不完善,没有明确的机构接手,相当于捧了一个“烫手山芋”。与其给自己揽责任,不如直接判定犯罪行为不成立,就省了后期跟进的麻烦。

    如果这个原因成立,那么南昌铁路局作出“父女关系不构成猥亵”的结论,应该不是警方专业能力有问题,只是出于工作困境,不得已而为之吧。

    电影中常有这样的镜头:被追杀的人在黑暗里拼命朝巷口跑,那里人声喧哗、灯火通明,意味着一线生机,但他往往在最后一刻倒在离巷口不远的暗处,让观众们唏嘘不已。

    当这个新闻热度平息,当围观的人群散去,当大家什么都不做、各自回到生活常轨,受侵害的孩子,仍然会继续受到伤害,直到他们心理崩溃,被彻底摧毁,倒在离光明的巷口不远处的黑暗里。

    伤害孩子只是极个别人的罪恶,但明知孩子受伤害,仍然不去保护他们,任由他们滑向毁灭的深渊,就是整个社会的失职和罪恶。

    如果在得知孩子受伤害的时候,社会力量能积极介入而不是放任发展,起码可以避免孩子们继续承受更大的伤害。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保护孩子是每个人的责任。但,我们有能力保护我们的未来吗?

    一个有缺陷的儿童保障制度,还需要填进去多少孩子的血泪和生命,才能得到重视,被迅速、有效的改进和完善,让每个孩子都能得到温暖的呵护?

    这个问题拷问着我们每一个人,不管你是普通公民,还是社会的管理者、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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