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护小区的历史
1.1 我国保护小区的尝试
保护小区在我国最早的探索始于1992年,江西婺源县(郑磐基,1994)。文中提到,1992年,中科院学部委员李庆建、侯光炯、朱祖祥等面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现状,指出目前自然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地区,往往是人口稠密、交通方便、经济活动频繁的低山丘陵地区。在这类地区,建立大面积集中的自然保护区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在一个林(农)场或一个乡镇,分散建立一些面积几十亩至几百亩的森林保护区,则是能办得到的。于是他们提出了建立 “微型森林自然保护区” 的建议。**
婺源在最初的试点中全县一年建立了188处建立自然保护区(小区),总面积263万公顷(原文应该是笔误,估计为263公顷),主要以村庄周围改善人们生活环境明显的后龙山、村水口的天然常绿阔叶林作为自然保护小区。有一部分相关的报道将婺源的探索称为“保护环境的一个创举”(俞俭,1997),吸引了国外的NGO和政府投入资金开展生态保护(余接成,2004),至2004年该县自然保护小区发展为193处,(詹帮祥和乐慧英,2008)。
保护小区作为小型保护区的概念,随后得到了省级林业部门的关注,在2000年前后,有广东(1993)、福建(1995)、湖南(2000)、浙江(2002)、江西(宜丰县)等省市县份先后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和指南,或者提出了建设规划。
郑磐基在《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小区的研究》文中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论点:1982年辛波罗夫(Simbeiroff)曾指出:小型保护区也可能在保护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如果能保证保 护区有稳定的边界,即使是面积不到10公顷的地方也能有效地保护具有生存能力的植物群落。
1.2 瓦伦西亚自治区植物微型保护区网络
1991年,西班牙的瓦伦西亚自治区(Valencian Community)开始创立植物微型保护区(Plant micro-reserves),其目的正是为了保护2300公顷范围内的350种伊比利亚半岛特有的植物物种。截止1998年,该社区总共包含159个植物微型保护区,最小面积为0.195公顷,最大面积为20.000公顷。Emilio Laguna Lumbreras 在 《The micro-reserves as a tool for conservation of threatened plants in Europe》一书中详细的介绍瓦伦西亚社区的建设历史。
Emilio Laguna Lumbreras 在文中指出,如果保护地超过20公顷,反而可能由于喜氮植物的增长,从而导致不重要的物种增加,从而丧失当前的植被均匀性(vegetation homogeneity)。这涉及到了保护区规划时一个重要的争论:建立保护区时,是一个大的保护区好还是若干个小的保护区好?有很多研究都从两方面都提出了论据。
但是也许有两个问题导致微型保护区的默许发展:
1. 建立大的保护区,如何避免和人为活动比如居住、农牧业等其他开发上的冲突?当建立大的保护区不可行的时候,建立小的保护区是否是更为妥协的选择?(猜想)
2. 适度的干扰是否是某些生境/物种的必须,或者是否对维持更高的生物多样性具有价值?(猜想)
与西班牙类似的还有,英国建立在保存最完好的野生动植物生境和地质遗迹地上的保护地 SSSIs ( Sites of Special Scientific Interest)。一些理论和实践研究表明,小面积的生境对保护生物多样性也是有效的。
2. 保护小区是否是小保护区?
自然保护小区的定义并不统一,在英文中对应的词也很多样,比如有前文提到的微型保护区(micro-reserves)、还有Protected micro-areas,或者small protected areas. 那么保护小区到底和保护区(nature reserve)或者保护地(protected area)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1997年,基于“土地、森林、人类和记忆”协会在意大利阿斯蒂省的东北部创建了8个保护小区,[以保护高价值的自然生境](http://www.muscandia.it/aree-prot-eng.html)。这里的英文用的是protected micro-areas。2.1 保护小区是有明确保护对象的
保护小区和任何一种类型的保护地一样,都具有明确的保护对象。保护小区非常接近于2008年修订的最新版本的 IUCN 保护地分类体系中的类别 IV:“栖息地/物种管理区域(Habitat/species management area)”。
IUCN 的分类中指出类别 IV 的保护地的保护目标为——特定的物种或者栖息地、主动管理目标物种、自然或半自然或基于文化定义的生态系统。最后一类似于类似于风水林。1994年瓦伦西亚植物微型保护区法律框架中定义保护小区必须存在显著数量的“稀少、受威胁获得或者特有的植物物种”。
我国首个地方保护小区管理规定《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中则较为宽泛,包含了“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繁殖地、珍贵植物原生地;二、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栖息繁殖地;三、候岛越冬地和迁徙停歇地;四、有保存价值的原始森林、原始次生林和水源涵养林;五、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形地貌、人文景观、历史遗迹地带;六、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风景区、旅游点、绿化地带;七、自然村的绿化林、风景林;八、烈士纪念碑、烈士陵园林地。”但仍然是非常明确的。
2.2. 保护小区的确很小
类别IV的保护地通常非常小,只能保护少数物种、或者一个生态系统的碎片,成为现行保护区体系中的空缺的补充。瓦伦西亚植物微型保护区建议,保护小区只考虑小于100公顷以下的,对于100-1000公顷的可以定义为中型,超过1000公顷足以直接纳入UNEP保护区的管理体系之中。每个保护小区的保护对象不应该超过30-50种保护植物。因此对于广西的一些水源林保护区,尽管作为严格的保护区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人为活动的有效管理,但仍属于分类中的Ia(个人看法)。
我国其实也没有对保护小区的面积的明确分类。我国截止2010年,保护小区总计4.84万个,总面积1384万公顷,平均285.95公顷。广西2012年建立的94个保护小区中,最大的是4274.7公顷,原为林场;最小的是1.87公顷,保护对象为樟树。但据广西某县林业局的工作人员指出,广西单个保护小区的面积在2000亩(133公顷)以下。王文豹(2006)的数据分析则更为充分,它分析了江西、福建和浙江的813个保护小区。只有不到1%数量的保护小区面积>500公顷,不超过10公顷保护小区占到总数的46%以上,充分反应了保护小区之“小”的属性。
当然,保护小区的面积需要考虑到是否符合保护对象的需求。因此植物类型的保护小区通常较动物类型的小。王文豹将保护小区划分为“古树名木、典型性森林生态系统、一般生态公益林、湿地生态系统、野生动物、植物、自然景观7大类型”后,平均面积最大的为自然景观类别,达到245公顷。而古树名木和植物类型平均面积最小,分别为63.3550公顷和41.4081公顷。而最大的争议在于自然景观类别的保护小区是否有存在的必要,过小的面积是否能够抵抗生态系统的衰退。但是自然景观类别的保护小区则往往在基于文化定义的生态系统上生成,它的存在对维持社区的自然保护传统具有意义。
3 保护小区是现行保护地网络体系的补充
保护地网络体系本身的情况比较复杂,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保护地网络。保护小区是否作为单独的保护地类型,是否需求独特的管理模式尚处于争论之中。
3.1 保护小区补充了保护地的面积
2010年提出的爱知目标中,“2020年以前,全球陆地和内陆水域保护地面积超过17%,海洋保护地面积超过10%”,但事实上到2015年止全球仅为15%,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对于中国,2015年发布的《中国实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中,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唯一难以实现的目标。虽然中国陆地和内陆水域保护地总面积接近18%,但是由于“其中大部分在人烟稀少的西部地区”。
保护小区可以作为保护地面积的有效补充。对于欧洲也是如此,低于1000公顷的保护区面积占该国保护区总面积10%以上的国家有12个。
年鉴年份 | 数量(万) | 总面积(万公顷) | 平均大小(公顷) |
---|---|---|---|
2001 | 5.0319 | 135.58 | 26.94 |
2003 | 5.1319 | 165.58 | 32.26 |
2004 | 5.1218 | 730.08 | 142.54 |
2005 | 4.9109 | 1060.48 | 215.94 |
2006 | 4.5439 | 1474 | 324.39 |
2007 | 4.5558 | 1660 | 364.37 |
2009 | 4.83 | 1764 | 365.21 |
2010 | 4.84 | 1384 | 285.95 |
数据来源为:中国林业年鉴。(不过我不信任这个数据,但是现在也没有其他的统计了。)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提出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需要“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可以想见的是,这些区域并不见得适合成立保护区,即使成立保护区也不见得有能力成立独立的管理部门。也许保护小区会是这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出路。
3.2 保护小区和保护区之间的网络关系
保护小区和现行保护地网络体系的关系非常多样,不过可以简单的分成三类:比如类似于瓦伦西亚和意大利阿斯蒂省的微型保护区,保护小区作为独立的保护地网络;或者类似于英国的SSSIs,没有严格的区分是否是保护小区(根据面积);或者保护小区成为保护区(单指严格保护区)体系的补充。
前两者非常好理解,最后一种则涉及到保护区规划上一些新的认识。即小的保护地是否可以作为大的保护地之间的廊道存在?或者弥补大的保护地(即传统意义上的严格保护区)之间的空缺?
基于地理位置的分类,划入自然保护区网络一起分析保护的空缺([袁秀等,2010]4. 保护小区的管理者非常多样
4.1 保护小区的所有者
保护地分类体系中的类别IV考虑到这一类别的保护地的多样性,对于保护地的所有者并没有定义,反而指出了其管理者和管理途径的确非常多样。
在中国省县级的保护小区管理办法中普遍提出,建立自然保护小区的方法,采取“自筹、自建、自管”的三自为主。即以乡、镇、场、村自己兴建为主,“由建立的单位负责管理,命名挂牌,确定面积,在四至范围竖立标桩,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小区没有固定的项目经费及管理经费投入,保护小区日常运作经费主要依靠周边社区村民组织自筹经费。2007年,FFI为中国的保护小区建设提出了一个管理框架,管理框架中提出保护小区在中国可以作为本地保护地(local Conservation area),这和社区保护地(Community Conservation area)类似。
权属对于保护小区的管理非常重要。我国保护小区建立时通常采用的原则是山林权属是否涉及到跨行政单元,比如若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村民小组但又隶属于同一行政村者,则设为村级,由村委会管理;同理,若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村且隶属同一乡镇者则设为乡镇级,由乡镇政府管理。另有少量保护小区原来属于国有林场,局部地段划为保护小区后则相应将级别设定为场级。但不同地方的标识的级别十分混乱。我们在广西的保护小区试点延续之前中欧项目的保护小区试点的处理,所有的保护小区是由自然屯(即村民小组负责的),但是管理委员会里通常有行政村的村委作为代表。而广西林业厅建立的保护小区则包括自然屯、行政村的村委、林业局和林场。
国外的保护小区同样是由不同的所有人进行管理。还是瓦伦西亚的微型保护区网络,就包含了区域政府(国家、或者省区级)、地方政府(市镇级)、私人(包括NGOs)。这背后的原因当然是由于土地的所有人不同。
4.2 保护小区的注册机构
不过保护小区,同样都有立法进行制约。凡是影响到受保护对象的开发建设等其他方式是禁止的,或者需要审批。即使对于英国的SSSIs体系,也是如此。中国的保护小区的管理方法则更为严格,如同保护区管理条例一样存在“禁止在自然保护小区内进行采伐、狩猎、采药等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活动”等。
然而,无论是早期的广东和福建的管理条例,还是后来的广西之类的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小区无论权属什么级别,其管理都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建立必须“建立详尽档案,通过县级部门批准”,并且其变更上“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其保护区范围、性质或隶属关系”,一旦建立也没有任何相应的退出机制。但是我也不清楚国外的保护小区是否具有退出机制。
审批机关实际上从法律上剥夺了原所有者的开发、转让的权利。因此,保护小区应当获取政府的补偿,比如“当地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补助”、“自然保护小区管理单位或个人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对建设自然保护小区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但是笔者没有听闻过目前有任何奖励机制。
在广西的保护小区管理办法中,指出了“进入自然保护小区从事各种拍摄影视片、教学实习、登山探险等利用自然保护小区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自然保护小区管理单位或个人适当的生态经济补偿。”、“自然保护小区内采集野生动植物、矿物或土壤等标本的,应经自然保护小区管理单位或个人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自然保护小区范围内的人工林和竹林,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采伐利用手续,合理开发和利用。”这些内容对于保护小区的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但不知道是否在运营中有得到执行。
因此,地方上有人提出,如何落实保护小区的管理经费,或者能否给予保护小区更高的生态公益林补偿。瓦伦西亚的植物微型保护区则有265(林地)-2,000美元(湿地)每公顷的新建补贴,而对所有者的运营有最高20,000美元每年的奖励——需要完成相应的管理内容。
4.3 管理途径
这些管理内容实际即制订了保护小区的管理途径。注册机构和所有者的管理各司其职,还有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本底调查和培训。IUCN 的保护地分类系统指南中强调作为 I 类保护地和 IV 类保护地需要有效的主动管理。
可惜的是,我国自然保护小区采取"自建、自筹、自管、自受益"为主的方式管理,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但目前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缺少对于保护小区的管理途径的实践和总结,更谈不上对所有者的管理指导。郑磐基(1994)提到了社区传统文化的对建立管理途径的意义,但是随着城镇化和劳动力迁徙,社区原本的治理结构和传统文化本身在瓦解。我们曾经想在广西某县的县郊建立一个保护小区,后来了解到该县正在筹划对该区域的县区扩展,最后放弃了。
2012年广西颁布的《广西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小区建设管理办法》则将保护小区的一些工作交给地方政府(“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和指导自然保护小区周边的居民逐步改变生产生活方式,开辟新的生产生活渠道,减轻对自然保护小区资源的依赖和不利影响,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或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小区的自然资源进行调查或监测”)。
更多的实践则是一些NGO组织的尝试,比如组织培训、建立管理委员会和巡护队等,寻找替代生计或者生态产品,这些方法源于社区保护地的实践,这其中还有重要的一环是协助社区和政府建立关系。
5. 保护小区是否是社区保护地
据李晟之老师在保护小区培训上的介绍,社区保护地在被定义出来之前已经存在400多年了。但是认识到社区保护的意义的确没有多久。如同ICCA所定义的,社区保护地是指特定的原住民或者社区,针对特定的区域,实施有效的本地治理(governance),对自然资源进行保育。
按照ICCA的定义,社区保护地有三个特征:
1.1.群体或者社区对于其领地、区域或者物种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可以是出于生计的、防御自然灾害的、文化或者历史的。
2.2.社区承担着治理这一领地、区域或者物种的主要角色。这意味着社区的领导机构有权制定和执行法规的能力。
3.3.社区管理的目标包含保护这一领地、区域或者物种。很多社区营造的项目关键点是在于生计、民生、或者文化上,尽管可能与保护产生交集,但是毕竟目标不一致。
但是社区本身在发生变化,社区保护地到底是不是一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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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建设的政策的变化,利用传统资源的农民、林民、牧民和渔民都在大量减少,社区人口结构发生着根深蒂固的变化。农村户口数量,其中2014年数据显示,农民工数量上升至 27395 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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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土地流转,无论是田地、林地还是牧地,其经营权的转让逐年提高,社区拥有的土地实际经营量也在减少。据报道,至 2014 年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30.4% ,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占农村集体耕地的 92.8%。2012年,我国目前累计发生集体林地流转面积1.62亿亩,占已确权林地面积的6%,有近20%的农户有流转林地的打算。
5.1 基于社区的保护
我们在广西的实践中并没有严格的区分保护小区和社区保护地的,在同政府的交流中更多的使用保护小区这一名词,而在自然保护中反而强调社区保护地的含义。我们认为保护小区是纳入政府管理框架的方式,但是社区保护地则能更好阐述保护小区的运营途径。
对于社区管理的保护小区,无论是保护小区还是社区保护地都是把社区和自然资源看成一个共同体,强调社区的管理(治理)对保护的意义。通过强化社区的自我管理能力(集体决策、监督、分级制裁、冲突解决机制)以推动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平衡,完善“社区为什么要参与自然保护”和“社区如何参与自然保护”。
保护小区的设立逻辑示意图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保护小区并不见得都是基于社区的。当前保护小区的发展之势迅速燎原,无论从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到冰川(未知,2007)的不同的保护小区类型,从吉林到海南的省市级建设规划,从国有、村有到民营实体(王英敏,2006)的不同的保护小区权属,都有不同程度的探索与开展。
比如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改造的保护小区的管理,并不存在社区作为主导力量。甚至乡镇一级的保护小区,这里的社区情况更为复杂。
保护小区和社区保护地的异同在我看来,保护小区和社区保护地之间有三个不同:
1. 政府的参与方式是不同的
2. 社区治理的地位是不同的
3. 保护对象是不同的
社区保护地的8项原则中,对于政府的要求是“政府部门最低限度的支持”,但保护小区不同。如同前文提到的,无论在立法、资金、监督、技术、指导,保护小区都有明确的需求。
社区保护地的8项原则保护小区的建立更像“卖身”,我卖出一些权利,我需求一些补偿。保护小区的保护对象是其他部门或者其他利益者附加的。无论是珍稀的、特有的、有价值的、都是来自于更高一级部门的规定,社区并没有直接的意愿去参与保护之中。参与保护的成本自然不愿意承担,所以包括监测等内容是由林业等政府部门、“志愿者体系”、“外界支持”所实现的。
但社区保护地不同,社区保护地的保护对象是社区自身赋予的,无论是基于宗教文化建立的圣境体系,还是基于传统建立的风水体系,都是如此。保护神山圣湖和风水林都是社区自身所需求的。保护好这些自然资源我才能够维持社区的公共利益,促进社区的稳定。
因此,保护小区的本底调查、保护对象监测不应当由社区自身来承担。但是这些调查和监测,有助于寻找保护小区的保护对象和社区自身主导的保护对象的连接,从而推动社区的参与。
(下一篇会是:保护小区如何开展调查、监测和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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