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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若对犯罪嫌疑人死因举证不能须担责!

监所若对犯罪嫌疑人死因举证不能须担责!

作者: 坚守良知 | 来源:发表于2018-08-09 21:24 被阅读0次

      监所若对犯罪嫌疑人死因举证不能须担责!

      作者 唐孝忠

      据云南网报道,2010年8月29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平安社区双龙潭村村民钟玉英死在看守所内。今年1月,她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而被警方刑拘,就在即将受审前一天,她却“不辞而别”。

      近年来,犯罪嫌疑人频频死在看守所内,已不是什么新闻,但对于一条生命的突然终结,关乎公民生命尊严,不得不让我们的神经触角再次伸向她。

      当嫌疑人被带进监所,嫌疑人的生命安全就应由监所负责。由于嫌疑人与外界隔绝,受到监所严密监控,家属就失去了照顾嫌疑人的条件,也就失去了抚养(扶养)的条件,那么,对嫌疑人的抚养(扶养)义务就暂时转移到监所。如果监所未履行好该责任,而让嫌疑人非正常死亡,那就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监所是一个管控极为严格的地方,各个出入口均有武警或警察守卫,内部还有监控设备,所以,里面的一切均在监所占控之下。如果嫌疑人在监所死亡,家属提出的所有质疑,在最终确认出双方都信服的死因前,都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钟玉英被他人加害致死,完全有可能马上从监控视频中查出。如果监控未能捕捉到钟玉英被人加害致死的证据,那么,监所就必须举证证明嫌疑人的死因。

      这里的举证,不仅仅是验尸报告,必须还有完整的监控录像,如没有完整的监控录像,或被剪辑过,也应推定,是监所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嫌疑人的死亡,监所及其责任人必须承担嫌疑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监控的作用是什么,一方面是监控嫌疑人的一举一动,防止其暴动逃跑或自杀,另一方面,是防止嫌疑人之间相互加害,确保嫌疑人的安全。而最根本的是,嫌疑人在监所失去自由期间,在侦查阶段,应受到透明化的对待,可预防监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侵害嫌疑人。如发生意外,监所也可证明自己的清白。

      只有监控这个技术化的证人才可客观公正地说明真相,即使不能说明,也可佐证一些事实,并与其它检验报告形成证据链,做出最具说服力的结论。监所若要验证自己的清白,必须做到依法监管,更要保存好监控这个公正的“证人”,如保管不能,就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收藏于 2010-09-01(创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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