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1.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主体。
2.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3. 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4. 企业:投资者依法设立,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
5. 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本质上属于社团法人,一般要求投资者为两人以上,但《公司法》特别规定了投资者为单一主体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7.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8. 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权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9.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招聘人员,并将所聘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简答
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1)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和方式等必须合法。
(2)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开展活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保障。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拥有独立人格的标志,也是区别于不同法人的标志,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和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总称。法人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独立的实体,不仅具有独立的财产,而且能够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有哪些特点
1. 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说通过代理人所为的 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代订合同而建立了买卖关系。代为履行债务而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这表明代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同样是以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2. 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以试试被代理人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故代理人一般应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这一特征有两方面含义:
① 代理人有权为独立为意思表示。
② 为了切实保障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律要求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独立为意思表示。所以,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的意思表示才符合被代理人的民事利益。
4.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行为的目的是实现被代理人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所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法律上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从而《民法通则》滴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是代理行为的实施者,而被代理人则是法律后果的承受者。
致使债消灭的原因
1. 债的履行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2. 债的解除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 抵消
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4. 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得债务即消灭,因而提存亦为债的消灭原因。
5. 债务免除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
6. 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7. 债务更新
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一发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字样。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 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一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 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 可以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5. 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6.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7.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1. 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本公司。
2.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一下,其中须有板书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母鸡的实收股本总额。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 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6. 有公司住所
何为无效合同
1. 一方一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之订立合同。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直接损害相胁迫,使得对方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合同法》规定,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是无效的。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再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其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但具有非法性,因而合同是无效的。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当事人订立的这种合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缔约的目的和内容是非法的,又称为“伪装合同”,是无效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获得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成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7)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对于不足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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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个人记录练习整理的经济法习题。不做任何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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