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2月9日,张某某驾驶冀A牌轿车沿308国道由宁晋向石家庄方向行驶,路过宁晋某村时,将同向在前行走的章某某(男,殁年46岁)撞倒,随后张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120,后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交通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张某某提出通过高额的经济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以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被害人章某某的亲属因赔偿问题前来咨询律师。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大事故”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我们需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就说,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拉车乞讨等行为,引起交通事故的,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二是,我们还要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违章行为,也就是说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或者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张某某驾驶车辆时速是130公里/小时,属超速行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章某某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而张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某在某机关工作,如果受到刑事处罚,不但会遭受牢狱之灾,还会丢掉工作,并且因为有刑事犯罪前科,还可能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前程(征兵、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入职时都会有政审)。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为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张某某也可能意识到超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是其轻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发生,因而张某某是过失犯罪,因此张某某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张某某通过高额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往往会判处缓刑。
【律师解读】
方案一接受肇事者经济补偿,达成和解协议并注明赔偿款项属精神抚慰金,之后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方案二不接受肇事者经济补偿,同时提起民事诉讼。
【学理分析】
一、损害赔偿包括哪些项目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类,分别是: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费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对于以上11种费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详细的计算标准,唯独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是做了指导性和概括性的阐述。
为此,我们可以从精神损害抚慰金入手,寻找切入点。
二、接受肇事者经济补偿,精神抚慰金数额如何计算
从社会发展的实际来看,肇事者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是远远不能安抚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心灵的。交通事故致使本来具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因伤残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可能会导致家庭收入减少、受害人亲属生活困难等后果,因而,被害人亲属选择与肇事者和解,出具谅解书,一方面会使肇事者免受牢狱之灾,一方面会获得巨额的经济补偿,对双方来说是解决事情的最好方案。
在司法实践中,河北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付:10级2000-3000元,9-7以3000为基数,增加一级增加2000-3000元,6级15000-20000元,5-2级以20000为基数,增加一级增加4000-5000元。死亡或者伤残一级的,50000元。
本案中,被害人张某某的亲属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得的精神抚慰金为50000元,但是其可以选择与肇事者张某某协商和解,可以得到几十万赔偿款(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作为精神抚慰金。
三、不接受肇事者经济补偿,是否能得到精神抚慰金
(一)根据最高院司法,只要构成刑事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刑事审结后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都不进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务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条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了被害人仅因物质损失(物质损失既可能是因人身权利被侵犯而导致,也可能是财物被毁坏而导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次,因犯罪侵犯遭受的精神损失(与物质损失相对),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也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在一般的刑事犯罪中,主要考虑到一般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有限,多数被害人的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尚存在得不到赔偿的可能性,更何况是精神抚慰金,如果法院过多支持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就可能出现大量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判决书,从而严重影响到法院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也遭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所以,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时,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因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赔偿责任范围仅涵盖基于基础犯罪事实而给受害方造成的物质损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包括受害方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在司法实践中与刑事案件一起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单独提出民事赔偿,被害人亲属都不会得到精神抚慰金。
(二)交通肇事罪是例外,能够进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作为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不同于其他犯罪,其中最明显的一定就是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存在。在涉案机动车投保了商业险以后,很大一部分损害赔偿都能得到保障,同时,机动车辆的多数肇事者本身具有一定赔偿能力,因此,其更愿意通过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争取获得法律的从宽处罚。
那么我们从现行法律框架中来给交通肇事罪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提供合理、合法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阀》、《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解释》)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规则而言,属于特别法规定。在法律适用方面,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且用特别法就已能够解决争议问题的,便不再需要一般法规则上场。
3、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提起民事的机动车责任纠纷之诉,最好是在刑事立案侦查之前,这可以从时间上避免陷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窘境
综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规定了,交通事故被害人及亲属有权利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从法律适用方面来讲,优先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或者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也支持被害人及亲属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本案中,在被害人章某某亲属不同意和解的情形下,在刑事立案侦查前,立即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得到5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结果】
发生交通事故之初被害人章某某家属悲痛万分,全家都沉浸在悲伤和痛苦中,请求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严惩肇事者张某某;经过我们的讲解后,了解到相关法律规定,又考虑到失去家庭顶梁柱,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孩子尚未成年,权衡利弊,选择通过和解的方式,接受了肇事者张某某的高额经济补偿,同时就其他赔偿款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陈晓蕾1508185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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