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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的权利如何保护之执行异议之诉与申请再审

案外人的权利如何保护之执行异议之诉与申请再审

作者: 4b4ac6b6fc21 | 来源:发表于2018-01-02 09:47 被阅读0次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各方身份。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是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可以单独成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参加执行异议之诉,其反对执行异议之诉原告的起诉则成为共同被告,反之则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在此情况下,可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裁定驳回,在此情况下,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并被法院驳回,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异议的根本原因在于执行根据即之前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即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则案外人的救济途径只能是申请再审。再审的提起期间: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再审的管辖法院: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案外人申请再审与当事人申请再审,在事由、期间、管辖法院等方面均有不同,代理律师应予区别。

          案外人申请再审,针对的是生效的裁判、调解,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要求比较严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质上并不涉及到已生效的裁判、调解文书,没有否定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其实质上是一个单独新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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