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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很多孩子从长辈那里得了不少压岁钱。金额上千上万,好像也不出奇了。我看我朋友圈有一位拿了一沓子钞票,说“每年都还有压岁钱,真高兴”。成年人拿了压岁钱,没什么问题,该花花,该存存,只是很多未成年小孩子们的父母,满脸坏笑着拿着镰刀又要过来割韭菜了——要替孩子“保管”压岁钱了。
这不,你看下面这个流传于春节朋友圈的一张条子:
有朋友朋友圈发了这张图,配文“知识就是力量”我在朋友圈看到的这张图片,微信配文是这么说的:“知识就是财富!”后面还有一个坏笑的表情。
浏览了一眼这个图片,我在这条微信下留言:
这个错别字(指的“全不归还”的“不”字),不影响财产的所有权,况且前面已经说了是代为保管,“全不”明显属于“全部”之误。到时凭此条,代管人是要归还的。
然后,我又说:
错误的知识,会导致空欢喜一场
考虑到法律关系,我又说:
这个条所显示的法律关系就是“保管合同”
这哥们看到我的留言之后说: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刘律师的一番分析同时也印证了俺所要表达的主题-知识就是财富。
后来,我又在朋友圈看到了这个条的其他版本,路数基本都是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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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条子,很可能并不是真实发生的,有些戏谑的味道,但其中反映出来的现象,在现实中却经常发生。
经常有客户找到我们,说什么什么问题,他要主张权利,我们提到证据的时候,他很自信地说:“我有证据,他否认不了。”或者说:“我有证据,他不会否认的。”而事实上,他拿来的证据,仅仅是他自认为的证据,他所说的对方不会否认,在走向法庭的时候,律师根本就连对方的人都见不到,来的仅仅是要求严格拿证据说话的律师而已,即使板上钉钉的证据,对方律师也会振振有词地说出几种不能证明这方主张的理由来。
对于像上面说的那种条子中类似的法律问题,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往往会觉得改变一两个字,就能改变扭转乾坤,就能化腐朽为神奇,就能变不利为有利,在小说电影中或许可以看得到,现实中往往会很复杂。
因为法律的实施中,虽然要看字面表述,还要看这个事实所反映的法律关系,还要结合相关条款、行为性质及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等。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就像这张条子,一个地方写了“全不归还”,但是这张条子的其他地方,多处显示出这层法律关系的性质:
某某交来压岁钱——“压岁钱”,很明确地标明了所有权人是孩子;
由妈妈代为保管——“代为保管”,很显然这是一种保管关系,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一章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而其中的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在大学毕业后/十八岁时候——如果是不归还,无需设定条件,交给妈妈就交了,只写不归还就好了哪里还需要写什么时候再不归还?从常理上说,只有归还,才会设定时间条件。
整张条子的行文——是建立在未成年孩子年龄尚小,压岁钱金额较大,孩子不便保存,暂由妈妈代管。代管的目的是为了孩子更好地、更独立地、更自主地、更好发挥这笔钱效能(不乱花),显然成年后是要返还的。
上面的这么多内容,单单用一个根本无法脱离上下文的“全不归还”的“不”字,哪里能够抵销得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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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张条子,有戏谑的味道,那我就再戏说下去:
你知道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可能会有刑事责任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细细的深究起来,写这张条子的人,如果主张“不返还”,这就表明,从一开始,他就做好了不返还的打算,真的可能存在“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呢。你看看,如果是这种情况,再加上“数额较大”“拒不返还”,那可真要构成犯罪了啊!
不过,真的想据为己有的家长,也不用太担心,因为这一条的第三款又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这种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被侵占人不去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也不会主动去抓人的,法院也不会主动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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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仅仅是简单的条文,还有很多原则、精神、理解、实务操作在其中,不能做简单机械的理解。不能忽视或者小看了法律,否则,轻则目的达不到,重则可能会遭受损失,再严重的,呵呵,可能会有刑事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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