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本条规定夫妻互相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这一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因失业、残疾、患病、年老等原因没有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必须主动履行扶养义务。当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可以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对方拒绝给付或者双方就扶养费数额、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产生争议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要求获得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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