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兄、姐抚养弟、妹或者弟、妹抚养兄、姐不是必然发生的法定义务,而是有条件的:
(1)产生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弟、妹须为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如果弟、妹已经成年,虽无独立生活能力,兄、姐亦无法定抚养义务。
第二,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
第三,兄、姐有负担能力。
在前述两项条件具备时,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并不必然发生,只有这项条件也具备时,才产生扶养弟、妹的义务。
(2)产生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虽缺乏劳动能力但并不缺少经济来源,如受到他人经济上的捐助或自己有可供生活的积蓄的,则不产生弟、妹的抚养义务。同时,如果兄、姐虽缺少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兄、姐可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收入,在此情况下,弟、妹亦无抚养兄、姐的义务。
第二,兄、姐没有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或者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没有抚养能力。
第三,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这里包含两方面的因素:
一是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的。这表明在弟、妹未成年时,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兄、姐对弟妹的成长尽了扶养义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弟、妹应承担兄、姐的扶养责任。
二是弟、妹有扶养能力。若无扶养能力,则不负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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