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个小案例: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发货日期为2018年2月10号,但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2017年12月28日前开出购货发票,那么,如此操作甲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处理
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本案例中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即需要在12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及上述规定,由于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甲公司不需要确认所得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账务处理
1、如果甲公司已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为了保证预收账款对账方便,也可以做以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甲公司未收款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本案例中,由于只涉及增值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虽然已经全额开票,只需就销项税部分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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