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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閉關-摘抄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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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是空谷 | 来源:发表于2022-04-26 11:23 被阅读0次

    明朝實行海禁政策近200年,到隆慶元年(1567年),福建巡撫涂澤民請開海禁,實施「船引」制度獲准,但明政府只開放福建漳州的月港一處通商口岸。清初,為了削弱鄭成功等抗清力量一度實行海禁。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鄭成功孫鄭克塽投降,清軍佔領臺灣。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朝正式開海,准許百姓對外貿易[4],並在「粵東之澳門(一說廣州)、福建之漳州府、浙江之寧波府、江南之雲台山」分別設立粵海關、閩海關、浙海關、江海關。江浙閩粵四大海關總領各自所在省的所有海關口岸,通常下轄十幾至幾十個海關口岸[5]。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帝以海防重地規範外商活動為理由,遍谕番商:“嗣后口岸定于广东,不得再赴浙省,”[6]是謂「一口通商」。清政府對貿易採取嚴格限制之政策,把對海外貿易城市限於广州一口,並且規定外國商人銷售商品和購買土貨都必須通過特許「行商」之手[3]:6。

    自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起,廣州是唯一通商口岸[7]:37。以往廣州有「稽查管束夷人條例」,至是兩廣總督復訂立「防範外夷規條」五事,主要用意在制止外人與人民往來[7]:37。一為嚴禁外商在廣州住冬,如屬必要,可去澳門,次年必須返國[7]:37。除來華貿易外,規定武器、米糧、硝磺、鐵鍋、廢鐵和各種鐵器不准出口。蠶絲、綢緞也有出口數量規定。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恢復公行,專辦對外貿易,對外商嚴加限制,不准外商與官員直接接觸,指定須由公行與外商聯繫,使公行成為外商與中國官府聯繫的中介[8]。

    英国外交挫敗 编辑

    英国东印度公司代表洪任輝明知有「一口通商」禁令,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隨英船收泊定海,為地方官所拒,即携預先備好之呈文,逕去大沽,上北京申訴。洪任辉通过直隶总督向乾隆皇帝递交诉状,希望清朝开放多个通商口岸。呈文中所控條款有關广州海关勒索陋規,行商拖欠貨銀,保商制度多弊。乾隆皇帝以洪任輝「勾結奸商,代為列款,希冀違例,別通海口」罪名,圈禁澳門三年[7]: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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