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报道称,美国纽约有位黑人健身女教练,因为在十个月间迟到了47次,健身中心将她开除了。黑人女教练不服,认为是种族歧视,起诉健身中心,结果陪审团裁判健身中心赔偿1125万美元给黑人女教练!
这事发生后,不知道健身中心会不会上访,真不知美国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来的?
如果“经常迟到”这事发生在中国,用人单位将其开除,会有什么结果呢?答案是,有时也会赔偿!
北京市昌平区一家科技公司因为有一个员工经常上班迟到,一怒就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员工开除了。员工不服起诉到法院,北京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可以经常迟到为由判断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将其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双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37000元。
那么,是不是说用人单位就无法约束员工了?并非如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该明确:经常性迟到,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依此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开除劳动者),可以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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