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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结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应予撤案,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未结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应予撤案,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作者: 陈叔华 | 来源:发表于2022-12-27 10:00 被阅读0次

    刚参与一个话题的闲卿:新冠疫情都放开了,对涉嫌或未判决生效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当事人是否应当继续追究?

    我的观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应追究。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即在刑法适用上按从旧原则,但现在的刑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即便认为犯罪,处刑较轻的,适用轻的(包括不认为犯罪)的

    我国新冠疫情在本月上旬放开,放开之前,新型冠状病毒按甲类传染病预防和处置,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染的严重危险,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公安机关一般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查处。

    然而,随着我国对新型冠状病毒管控在2022年12月上旬宣布放开。且在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公告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我国已具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基本条件。《方案》明确,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

    换言之,因国家防疫政策的调整,与过去不同,现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不再作为犯罪对待,不认为是犯罪(据传内地某地还要求领导干部主动“阳性”)。事实上,在一个家庭或单位中,先行感染人员大多也预见会感染其他成员,其他未感染人员也大概可预见即将被感染,因此,互相感染现在并不作为犯罪,甚至不认为一般违法行为。

    事实上,过去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查处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当期时违反防疫政策,均有难言之隐,酌情均可宽大处理。

    综上,从严格适用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并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 ,从最大限度保障人权角度考虑,应当对未结(包括未起诉,或判决后上诉而未生效案件)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件应予撤案处理,不再追究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责任!以便举国上下齐心抗疫,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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