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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每日爱图 | 来源:发表于2020-02-25 10:15 被阅读0次

    案情简介:2018年6月28日,某公司向工商机关提交《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申请变更事项包括注册资本、股东、公司章程、董事、监事。京成聚丰公司在此次变更中被登记为某公司股东之一,变更后股东显示为8个,某公司的公司章程亦进行了变更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日期显示为2018年6月2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章程尾页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公司的原股东及某公司作为新股东均在上述股东会决议签署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原告起称上述变更后的公司章程违反程序,故该公司章程应为无效。一审支持其诉讼请求。公司上诉,二审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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