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德律师法律咨询热线:010-82003600
如今面对激烈的行业竞争,很多企业为节法律咨询约成本、缩短人才培养过程,常常采用“挖墙脚”方式引进人才。被恶意“挖墙脚”,不仅会造成企业关键技术和人才的流失,还会使内部人力资源环境遭到破坏。“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中比较常见的条款,企业希望通过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从而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且留住优秀人才。
但实务中,签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去没去竞争对手公司工作,这对于原公司来说取证难度很大。在此,儒德律师结合案例为您分析如何取证才能进行有效维权。
案例:
张某于2007年12月入职甲公司,担任品牌经理一职。次年1月,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张某就其获取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期间为张某离职后6个月,为此甲公司将分两笔支付张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2013年9月张某离职。
在张某离职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张某的第一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但2013年10月,甲公司在某项目招标现场发现张某代表同行业竞争者乙公司前来投标。后甲公司向张某核实情况,其并未配合,但表示甲公司无须支付自己第二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经过调查,甲公司了解到张某已入职乙公司,甲公司向其发出律师函,告知其已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请其限期内联系甲公司说明情况,但并未收到任何回应,甲公司即停止向张某继续支付第二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2014年4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发行的杂志上显示其市场部高级市场经理为张某。
随后,甲公司以张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一定方式与本单位掌握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并要求该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一种限制。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作为原告的企业,最重要是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员工与竞争公司有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为了证明张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与竞争对手乙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从事同类业务,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①张某代表乙公司参加投标的照片;②甲公司向张某核实情况的电话录音;③张某于乙公司电子签收律师函的邮件投寄签收情况打印页;④乙公司于2013年10月开始给张某缴纳社保的证明;⑤乙公司发行的杂志等;⑥乙公司的经营范围,证明与甲公司属于竞争业务关系;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证据链完整,足以证明张某违反了与甲公司的竞业限制约定,最终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儒德律师分析:
对于此类纠纷,为了证明劳动者去竞争对手单位就业,很多企业用竞争对手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个人所得税的资料来佐证。但实践中,好多竞争对手不直接给员工交社保并用现金发工资,隐姓埋名。原单位明知在竞争对手那里,就是拿不到证据,很难处理。
诉讼中,双方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对影响诉讼结果至关重要,儒德律师建议您聘请专业法律人士、运用法律规则、收集固定证据,进行有效维权。儒德律师祝您生活愉快。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