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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怎么备案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怎么备案

作者: 税语闲言 | 来源:发表于2018-01-12 09:50 被阅读22次

    浙江省财政厅和省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2月8日发文浙财税政[2017]32号,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依据是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税[2013]57号文件。

    部分农业企业列入试点后,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将扣除标准进行备案。备案的数据是上年度企业的实际数据。这个扣除标准就是要确定3个关键数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

    农产品单耗数量,是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对应的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是投入产出法。

    农产品耗用率,是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对应的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是成本法。

    农产品损耗率,是损耗数量/购进数量。对应的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模式。

    从上述情况分析,农产品单耗数量适用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企业备案,如购入大米,猪肉,粽叶包粽子。一般情况下,是多种农产品组合生产一种加工后的农产品。

    农产品耗用率适用于单一型的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如向农户采购毛茶,加工生产茶叶;向农户采购烟叶,生产烟丝;向农户采购稻谷、麦,加工生产大米和面粉等。一般产品单一一一对应。

    而对于农产品损耗率适用的其实就是批发零售农产品的企业。

    对于试点纳税人商业模式中同时有上述业务的,建议要分别备案,同时财务核算要对原材料和各个生产产品的分别核算。

    备案表怎么填?

    一、投入产出法

    关键指标L1,核定的单耗数量(吨),即每生产一吨产品,消耗农产品的数量。这个核定的单耗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数据,一般会公布全国、全省的统一扣除标准。如果没有,就按企业的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核定,省级税务机关会进行核定,核定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公开公告。

    同一个产品,耗用多种农产品的,就依次在表中反映。

    如五芳斋的肉粽,耗用了鲜猪肉、糯米、粽叶等,粽子的各个组成耗用的农产品原料,分别填写1吨肉粽,耗用多少鲜猪肉、多少糯米,多少粽叶。浙财税政[2017]32号在附件中就给出了具体数据。

    二、成本法

    关键指标L3,农产品耗用率,目前没有看到成本法有全国标准、行业标准。对于试点纳税人提交的上年度农产品耗用率,同样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核定,省级税务机关会进行核定,核定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公开公告。

    如大米加工生产企业,购入稻谷,加工后出售大米,这里稻谷就有一个出米率,比如65%,这是折算成农产品耗用率就是1÷65%=153.85%。

    当然农产品(商品)会耗用多种农产品原料,也是可以折算成1个单位的出库农产品分别消耗各原料农产品的比例。

    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对于批零农产品的企业,需要备案的就是上年度农产品损耗率,农产品的损耗率因各企业的管理水平而异,当然有些农产品储存时间长会水分流失,有自然损耗,这个可以合并到因管理而损失的损耗率中。由于这个损耗率是个性化的,所以一般也就没有标准,但总的来说,还是有一个范围,就是范围比较宽泛。

    小结

    如果按这样三种当时计算当期销售,出库农产品的进项可抵扣金额,只要出售农产品价格是高于购入农产品原料的价格的(即便折合成销售农产品同样的当量),仍然是要缴纳增值税的。

    比如购入稻谷加工成大米。稻谷的单耗是1.538吨。销售一吨大米是10000元,那么消耗的稻谷1.538吨,每kg购入单价是4元,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1.538×1000×4=6152元,6152÷(1+11%)×11%=609.66元,销项税额是10000÷(1+11%)×11%=990.99元,当期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售价倒挂,才有可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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