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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逻辑(续)

法律与逻辑(续)

作者: 简书九爷 | 来源:发表于2021-06-25 07:30 被阅读0次

上接《法律与逻辑》

那天,老陈与张教授聊起了原有的烟草专卖方面的法规存在的逻辑错误。张教授很感兴趣,认为这些案例可以作为给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授逻辑学课程的材料。之后,老陈讲起了高校夜大学收费被物价局处罚的案例。

这个案例中,物价局对当事人行为的处罚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所以,在行政诉讼中被法院判决撤销。

1.

“当时,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不久,这个高校夜大学收费被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而且,作为典型案例被一些教科书所收录。”老陈回忆着缓缓地说,“案情是这样的……”

老陈向张教授讲述了当年这个案子发生以及审理的经过。

那年,某大学在收取该学年度夜大学理工科新生学费时,根据有关部门新出台的038号文件规定,将学费每生每学年408元的收费标准,提高到460元。

同年11月,当地物价部门依法对该大学收取学费标准进行检查时,认为:该大学按新标准收取夜大新生的学费,违反了有关部门制定的030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次年2月初,物价部门作出没收该大学非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某大学不服,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认为:新出台的038号文件已经明确规定,自下发之日起030号文件废止不再继续执行。在这种情形下,学校根据038号文件的规定,提高夜大学收费标准的作法并不违法。

经行政复议后,物价部门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并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有的处罚决定。

某大学仍然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物价部门辩称:038号文件只规定了一个收费幅度,同时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应由各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尽管038号文件已经下发,但地方有关部门并没有据此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所以,仍应执行030号文件。高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超过了030号文件的规定,理应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这个案子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老陈为了说明案情,继续解释道。“按照惯常的作法,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一个收费的幅度。之后,各地方有关部门依据本地区的情况,在这个收费幅度内制定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

在这个案件中,依据030号文件,以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夜大学收费标准为408元。新出台的038号文件规定,将夜大学收费规定在500元以内。同时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应由各地方依据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

面临的问题:030号文件规定已经被废止,然而,038号文件中只规定了500元的幅度,地方上并没有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这种情形下,某大学将030号文件规定的408元,擅自按照038号文件的规定提高到460元是否违法?

张教授听罢沉思了一会儿,说:“当事人的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大学收费行为不符合030号文件的规定,可是,030号文件已经废止了。如果说他们的行为合法,可是038号文件中,只规定了收费幅度,并没有具体的收费标准。这个……”张教授有点为难了,他也搞不清某大学收费的作法到底合法,还是不合法。

老陈接着说了起来,我们是这样来分析:030号文件已经废止,因此,绝不能再以该文件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依据。当然,038号文件只是出台了收费幅度,在当地还没有及时出台据此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因此也无法来衡量、判断某大学行为的性质。

根据这样的分析,提出:在当地尚未依据038号文件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时,某大学的行为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下。既不能确认其行为违法,因为,030号文件已经废止。显然,也不能认为其行为合法。因为,直至该案在行政诉讼中,当地仍然没有依据038号文件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无法依据该文件对大学收费的做法做出评判。

“当然,造成这种情形的主要原因,在于当地有关部门没有及时依据038号文件,制定出台具体的收费标准。”老陈接着说,“不过,物价部门认为某大学的作法违法,并依据已经废止的030号文件对某大学实施行政处罚,显然是适用法律不当。”

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学校一方的代理人,老陈的分析与提出的观点被法官所采纳。最后,法院判决撤销了物价部门对大学的行政处罚决定。

3.

张教授听了老陈的进一步解释,自言自语般道:合法、违法,在这两者之间……行为性质不确定,真有点意思。

老陈问道:“张教授,这个案子运用逻辑学原理来解释,应当更能说明白吧?”

“当然,当然,”张教授从沉思中回过味来,“这个案例完全可以逻辑学上的**原则来解释……”接下去,一连串的逻辑学专业词汇从张教授口中蹦了出来。

听不懂,完全听不懂。然而,出于礼貌老陈仍然点着头,嘴里边“嗯、嗯”着,一副完全赞成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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