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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论》读书笔记(十一)

《知识论》读书笔记(十一)

作者: 白色石南 | 来源:发表于2022-07-13 08:19 被阅读0次

    知识论》读书笔记十一

    2022712

    接上

    4,有效的所对

    有效的所对就是理论的真而且通,而真更是重要。

    B:实在主义

    1,以朴素的唯实主义

    作者在这里称思想为实在主义。

    实在主义(朴素的实在主义)常常是知识论开始讨论而又马上就放弃的。

    作者主张由某些理论所产生的朴素主义的困难是要避免的。

    困难主要有如下三:

    2,不适合此主张的出发方式

    在朴素的实在主义提出之前,知识论者认为知识论的与料是近乎实在主义的。但唯主学说强迫我们放弃了朴素的实在主义,作者认为没有必然的理由强迫我们放弃朴素的实在主义,即便是放弃也不是根据唯主方式或唯主学说放弃。这一部分的困难是引用不适合于它的理论所产生的。

    3,幻觉或错觉所发生的困难

    对于幻觉或错觉所发生的困难,有两点需要注意:一要设法解决这些困难问题,不能因此牺牲官觉的实在和官觉显示实在的实在,不能因此困难就牺牲实在主义。二是不能因官觉中有野觉与错觉就谋杀官觉中的正觉。我们要用正觉去研究,去观察,去理解官觉(用正觉表示异于错觉或野觉的官觉)。正觉是与料,只能接受它。

    4,外物这一概念所发生的困难

    作者在此提到外物三个不同的用法:①科学的外物,不易表示,可引用科学所发现的原理或自然律,把普通所谓东西或事体分析到构成它们的因素,这因素就是科学的外物,②是本质的外物,认为外物可以单独的存在,单独在此处是说不靠环境而存在。③是官觉的外物,独立于知识者或官觉者,但不独立于关系网,即以某性质的内在关系网为背景。

    第一、二种用法的外物,错觉和野觉给实在主义的困难似乎无法克服。第三种用法的外务,错觉和野觉的困难一定还有,或不至于无法应付。

    总之,某种出发方式之下的理论是朴素的实在主义,存在某些困难,一部分的困难可以消灭。

    C:如何的命题有效

    1,总结无可怀疑的命题

    无可怀疑的命题的有效无效也就是立场的有效或无效。每一立场都有该立场的无可怀疑的命题。

    在实在主义的立场上,有“独立存在的外物”是一无可怀疑的命题,唯主方式所认为无可怀疑的命题对于实在主义的知识论无效。无可怀疑是中立的工具,既然如此可把无可怀疑撇开。

    2,逻辑命题的两种用法

    逻辑命题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将逻辑命题看作必然的形式命题,注重它只能真不能假。一种是把它看作是推论的方式,注重的是它是推论的根据。

    与之对应的有两种用法:一是前提的用法(指在逻辑系统中才有用),一是推论的用法(无处不可用)。

    有一点须表明,出发方式注重的当然是前提方面的命题,此方面着想,逻辑命题无效。

    3,两个要求

    ①所需要的命题是作为前提的命题,(逻辑命题无积极性,无效)

    ②所需要的命题是有积极性的命题,有积极性的命题也不必有效。

    就实在主义说,独立存在的外物这一思想我们总要预为之备,但是否存在无须预为之备的隐含的独立存在的外物呢?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能够直接安排就不必间接的安排,二是因前提上设有安排有独立存在的外物这一思想,所以想从官觉内容推出或建立独立存在的外物这一企图总是失败。

    在本书,作者认为有独立存在的外物这一命题是真的,以无可怀疑的立场直接承认这一命题。

    D:本书的出发方式

    1,从官觉说起,不从觉中去找官觉

    本书所谓不同的觉底分类或许和平常遇见的不同。

    有幻觉(某种特别状态之下的长时间的幻觉),野觉(马上能以“正觉”去校对或修正的幻觉),如此可得三大种不同的觉:错觉,野觉,正觉。在官觉的立场,以官觉的标准去决定,我们会发现梦觉之为梦觉或幻觉之为幻觉。

    2,本书以官觉中的正觉为标准去决定错觉和野觉

    就梦觉和幻觉而说以官觉为标准去决定,实在是以正觉为标准。知识的大本营总是正觉。官觉中心观可缩小到正觉中心观,非正觉的官觉主要点仍在正觉。

    3,正觉是外物与官觉者二者之间的关系集合

    正觉是关系集合,是复杂的事体,直接牵扯到外物和官觉者。

    需注意:①外物本来就有,它的存在与官觉者的存在一样是正觉的与料,②一官觉事实中的外物只是部分地为该事实中的官觉者所正觉得到的,③不仅以人类或人类中任何自我底立场为立场,只讨论官觉类与官觉者及如何地就正觉底所与得到知识,④在理论上供给任何官觉者以正觉的标准去校对官觉。⑤正觉之有是一基本肯定,肯定有官觉者,而且肯定有外物,

    4,正觉的呈现是客观的

    正觉是官觉,有内容,称为呈现,是客观的。

    就官觉说,任何一类的官觉者都有相当于该类的正觉,也都有相当于该类的客观,作者称客观的呈现为所与,所与是知识底最基本的与料,任何知识都直接的或间接的追根到它。

    假如我们对于梦觉幻觉或错觉野觉有可靠的知识的话,这知识也是根据于所与的。

    5,所与就是外物和外物的一部分

    有几点需注意:①正觉大多是片面的,所以也大都是外物的一部分,但不能抹杀有可能是一整体,②所与相当于官觉类,它的形色状态也是相对于官觉类的,外物也是相对于官觉类的,③就类相对说,外物与官觉类的相对性是普遍的,外物的可觉的情形是相对于官觉类的,可知的情形不是,④如此说法之外物,是官觉的外物,可以是本质式的外物,也可以是科学的外物,不注重不同的外物的分别,只注重官觉中所呈现的科学的外物。

    6,所与或外物是知识的材料

    本书是知识论,不是官觉论,注重的是如何就官觉或正觉所供给的材料去产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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