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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业福音:九部门权威发布,招聘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女性就业福音:九部门权威发布,招聘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作者: 点跃在线 | 来源:发表于2019-02-22 18:38 被阅读24次

虽然劳动法对三期女员工早有相关明确的保护政策。但是由于企业招聘的自由选择性,职场妈妈的身份依旧会成为父母求职的一个屏障。特别是对于那些刚休完产假,正在哺乳期的女性来说,更是苛刻,几乎就是被列入黑名单的求职人群。

针对这个问题,为了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的权利。近日、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在招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一、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

男女平等这次文件强调的一个重点,特别是在妇女就业这一点。因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有利于推动妇女更加广泛深入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这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问题。

尽管目前我国的相关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实施就业性别歧视作出明确规定。当前我国妇女就业情况总体较好,但妇女就业依然面临很多困境,尤其是招聘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屡禁不止,对妇女就业带来不利影响。

二、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这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的第二条明确规定: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由此可见这次的文件,对于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力度和决心还是很大的。

三、健全司法救济机制。

当然,如果没司法保障,再多的文件出台也只是空头支票,起不到真正的效用。对此此次文件的第五条内容规定: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

总而言之,男女平等是我们必须尊奉的基本国策,也是全世界的进步性追求。就业环境同样如此,需要强化男女平等意识,加大反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全社会尊重爱护妇女,引导用人单位知法守法依法招用妇女从事各类工作,引导妇女合法理性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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