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mg.haomeiwen.com/i22822136/bf9688f074861b77.jpeg)
《谨慎,但不是拒绝:对判决书全部上网的一个显然保守的分析》
一、2000年10月广东海事法院将该院判决书全部上网的实践引发人们关注,最高院在2009年3月的《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正式提出,为提高司法透明度,推进司法民主化,要“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随后,全国各地法院判决文书上网的工作逐步推进。作者认为上述制度主要是基于政治考量,即司法公正与司法民主化。并且在理论上有以下意义(实践起来未必真的如此):
1、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司法透明公开
2、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司法公信力
3、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腐败或人情可能对司法结果的影响
4、有利于各法院和法官之间的信息和经验的有效交流,有利于法官的反思和表达,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5、规范、统一判决书的格式甚至措辞,向公众普法
![](https://img.haomeiwen.com/i22822136/e4112fe1b5946a2c.jpeg)
二、成本的增加
法和书记员工作量的增加,且这一态势随着各地案件的增加而持续较长的时间。
①一旦上网公开,判决书的书写、整理者为了经得起法律从业者甚至没有专业背景的一般公民的挑剔会消耗更多的时间精力。另外,由于地区文化和表达习惯的差异,某些地方性问题也许只能采用地方性的表达或叙述。但这可能会被认为是不符合法言法语、很牵强,因而可能招致质疑甚至嘲笑,从而损害法官甚至是法院的权威。为了避免这一情况就必然增加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量。
②判决书上网公开意味着它面对的不只是当事人和本地受众,要让更大甚至全国的受众理解该判决的正当合理性就必须详细的展示案件的细节和论证过程。这是因为当事人的经历和当地人的耳闻目睹已经有了理解案件的具体语境,而其他受众(广泛化、多样化且非语境化)则只能通过阅读判决书了解案件事实和结论。比如同是抢劫,用肢体暴力压制反抗与携带凶器入室抢劫的判决会大相径庭。这种压力反过来会使法官对案件事实、对事实的自我感受和表达更仔细,更精细,可以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另一方面,判决书的详细(如果不是冗长)并未改变判决的结果。假定绝大多数普通人对利益的判断基本不受言辞论证的影响,看不惯或不习惯看长篇大论的普通百姓更可能怀疑司法判决的公正,因为他们更可能推定这些长篇大论是“骗人”或“绕人”的。
③不同层级和不同地区的法官撰写判决书的风格不同,判决书带来的社会压力很可能迫使撰写风格简单的法官向详细撰写判决书的法官靠近。因此也带来法官工作量的增加。
制度成本:更为行政化导致减少法官司法上的独立性
我国中部、东部大部分法院的法官工作量已经很大甚至不可避免的加班。因此,基于上述原因的工作量的增加必然会导致法院人手的增加或进一步加班。法院的行政管理必然导致内部行政化增强。
网络建设和网络维护技术人员的费用增加: 最终审定判决书的机构的出现且不论是否侵犯法官的独立性,更是是显而易见的财力问题,尤其是贫困地区、基层法院面临更大的负担,在甚至难以建立这样的机构。
收益:想象的与实在的
考虑判决书全部上网制度的收益时面临两个问题:1)一些法院的经费、人力资源十分有限甚至已经达到极限。2)这种收益有多大,能超过费用的增加吗?
①司法判决书的公开透明即使可以防止某些明显的腐败或人情案,未必能挡住小人情
②详细展示案件事实、论证严谨的判决书未必是出色的或能够获得当事人或普通公众接受的司法结果。判决书展示的是判决理由未必是判决的真实或全部理由。曾引起人们热议的“许霆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大相径庭——从无期徒刑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这一案例展示了判决书让人们看到法律,但判决理由有可能为呈现在判决书上。在这一案列中:一审和二审的案件事实几乎没有区别,但一审法院法官必须依法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按照一审的定性——盗窃银行,数额巨大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规定,许霆至少是无期徒刑】二审法院的法官则因为社会和法律界对减轻对许霆的处罚已经达成共识,减轻处罚不会使二审法官面临“违法”的指控,因此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
说的好不如做得好,判决书上网未必能增加当事人或一般公众的满意度,尤其是当事人、律师的满意度。当事人或律师更关心的不是判决书的表达,而是判决的结果。难道有谁因为判决对自己有利,却因为没有说明理由或说理不清而提出上诉或抗诉?他们更多在感到判决不公正时才会仔细阅读和挑剔判决书。因此,优秀的判决书从来不等于令人满意的判决书。
③判决书上网公开,使得公开的只是上得了台面的判决理由和根据。这种无形的要求使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更不坦诚、害怕政治不正确、怕惹出是非。因此使判决书更格式化、公文化。
④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没有遵循先例的制度,因此判决书上网不具有司法制度的意义。
⑤判决书上网的普法意义是有限的:一方面,久而久之一般公众必然很少关注公布的判决书;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的纠纷发生不是因为不了解法律而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之争(而非规则之争),但判决书展示的一种规则,规则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展开;当事人不会因为看了判决书,了解了规则的运行机制就忘了自己的利益,就不“为权利而斗争”了。
但书
作者指出,上述的分析只是对判决书上网制度的实践提供一些“多余的”思考。如果条件允许,作者支持高级和最高法院判决书上网。这一制度有可能改善主要是法院运作的社会大环境,至少有法院更加透明、公正、公开的氛围。即便这一制度是试错也比什么都不做要强。更何况,司法实践的经验需要一点点积累来完善。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