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正在睡觉,接到派出所电话,说我上午把人家的车撞了,我使劲回想了一下,我上午没有印象有擦碰啊,然后民警同志继续补充到是上午10点左右,两车交汇时,我车的左后屁股碰到了另一辆车的左后屁股,这个情况倒是属实,难道我不小心擦到人家了?
好吧,约好下午4:30在小区门口和报案人见面,4:20左右我先查看了自己车的左后屁股,并没有发现划痕,这时心想估计是个误会而已。
4:30的时候,报案者如约而至,年纪估计大我5岁左右,他先给我看了一下他车上的划痕,然后我带他到我车那里,接着奇葩的事情发生了,下面是我们的对话:
他:“你看,这里有两条印记!”
我:“哦,这是灰尘,让我把它擦掉。”
他:“不能擦!”
接着他很专业地拿出尺子量了一下高度,然后说到:
“你看高度也一样吧!”
擦,我车都没有划痕,还用不着看高度啊,但是他坚持说就是我车上的灰尘印记造成了他车上的划痕。没有办法,只能叫来了民警叔叔,民警叔叔到了以后,把我车上的灰尘擦掉给他看,结果他还怪警察叔叔破坏了“犯罪现场”,当时警察叔叔的表情是这样的:
我被报案了
好了,我以为这件事情就到此为止了,但是这哥们明显不满意,又开始打110,结果又来了一个民警B,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但是这哥们还是不满意,民警B说:
“如果你还不满意,可以要求拖车把两部车拖到徐浦大桥的交警中心走正规的事故鉴定流程。”
这哥们竟然说好,然后民警B就准备启动流程让我也做好准备了。擦,这时候轮到我不满意了!
为什么在这种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民警已经确认了我不是肇事车辆的情况下,民警不是应该斩钉截铁告诉报案者到此为止吗?不是应该斩钉截铁告诉报案者即使走后续的流程也只是浪费报案者的时间和精力吗?
当然民警B的做法也无可厚非,当报案者不服的时候,有时候也只能走正常的事故鉴定流程甚至是诉讼流程,但是我更欣赏前一位警察叔叔,因为他明确地告诉报案者:“你这是无理取闹,是报虚警!”
最后我忍无可忍甩下一句话就走了,我说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你们不能强行把我的车拖走。
虽然嘴上这么说,我心里还是有个疑问:在报案者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牵引车到底能不能强行把我的车拖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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