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厦门地税5月15号的公告:
各参保单位、个人:
2018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工作于5月15日启动,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具体办法详见附件《关于2018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告》。现就年度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时间
5月15日至6月25日
二、在职职工工资的计算口径
各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申报后,税务机关依据缴费文件的规定,自动生成参保单位及个人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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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
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在6月20日前向人社部门核对缴费基数,并于25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在编人员下一社保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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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基数年度申报的处理
(一)依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二)未按规定申报在编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或者申报的基数与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提供的工资数据不相符的单位,则以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提供的工资数据为准。
(三)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仍按原退休金作为划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的基数。
七、灵活就业、失业个人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
以独立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失业个人,其缴费档次不变更的,无需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按原缴费档次作为个人2018社保年度的缴费档次。
看到这里,好多老师可能说,这是厦门的规定,与我们没关系,难道真的没有关系吗?
大家都知道,今年两会以后,中央出台了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涉及税务方面的方案为:省级及以下国地税机关合并,同时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因此,国地税合并以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就是税务部门的正常工作了,申报个税工资和社保缴费基数都处于税务机关的监控之下,如果工资和缴费基数差异太大,是不是企业申报个税的工资存在虚高申报,导致税前虚列工资费用等,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对山东省来说,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社保缴费基数基本都采用厦门的做法,即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但是绝大部分私营企业,基本都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费。因此,国地税合并以后的社保缴费基数,对山东来说,基本会采用厦门的模式,当然具体细节方面可能不同,大方向应该不会变。因此,广大私营企业要有心理准备,要提前规划,做好预算,不要因为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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