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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死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社会性死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作者: 咿呀_0607 | 来源:发表于2021-01-27 10:05 被阅读0次

    传媒学院  尹晓佳

    近期,浙江杭州的吴女士在取快递时被隔壁便利店老板偷拍视频,捏造成“女富婆”勾引快递小哥,不明真相的网友写下不堪入目的留言,致使事件不断发酵。吴女士的邻居、朋友、同事对此也议论纷纷。之后,吴女士丢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患上抑郁症……吴女士自视被“社会性死亡”。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作出行政处罚书,“经查证,郎某与何某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属情节较重”,郎某和何某被行政拘留9日,并录制视频道歉。但吴女士表示,录制道歉视频时,他们多次修改。“一再跟我们讨价还价,避重就轻,他们的道歉不具备任何诚意。”12月10日,吴女士发声称不接受道歉,已刑事自诉。

    社会性死亡是近段时间的网络流行词,其含义为在公众面前出丑的意思,已经丢脸到没脸见人,只想地上有条缝能钻进去的程度。每个人都不会想有“社死”的经历,取快递的吴女士并没有犯下任何错,便利店老板的捏造事实却打破了吴女士平静的生活,给吴女士带来了严重的人身伤害以及一系列难以估摸的影响。事后仍未认识到自己的过失给当事人吴女士带来多大的伤害,因此吴女士进行刑事自诉。无独有偶,11月20日清华大学学姐扬言要让“性骚扰”自己的学弟“社会性死亡”迎来网友热议。随后事件发生反转,是清华学姐并未有切实证据前就将此学弟的身份信息公布在朋友圈,要求其“实名、公开、书面道歉,通知家长和院系”。之后监控证明了学弟的清白,而学姐只是通过辅导员,对学弟表达歉意。

    虽说清华学姐在怀疑学弟性骚扰自己时,勇于保护自己的权益无可厚非,但在监控未查实前就公开学弟的身份信息,还扬言让其“社死”有失偏颇。学姐有权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学弟也有权维护自己的声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设身处地都不想有“社会性死亡”的经历,但对待别人能不能也像爱护自己一样,避免让无辜的人受其“社会性的公开处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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