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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说28/1260之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说28/1260之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作者: Lanter | 来源:发表于2023-07-07 20:57 被阅读0次

西安夫妇俩互相将对方送进精神病院成为热点新闻。先是妻子开具医院诊断证明,找人将丈夫送入精神病院。80多天后,丈夫在其母亲和儿子的奔走下出院,反手将妻子送进精神病院,后妻子在其妹妹和朋友奔走下出院。据传当地精神病院认为,手续都合法、齐全。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怎能出现如此闹剧。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解读

本条规定了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是被监护对象之一,也是监护重点。从两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其一,没有天然的监护人,只有法定的顺序监护人。由于其已经成年,故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所不同,没有天然的监护人——父母,仅有在配偶亲属间按照法定顺序的监护人。这样监护责任也不以监护人的意志而转移,不可放弃,不可转移,非法定程序不可剥夺,非丧失监护能力不可推卸,非解除婚姻关系不可推卸。

其二,有监护能力的配偶是第一顺位监护人。配偶为第一顺位监护人主要是考虑成年人大多数属于已婚,已独立于父母及原生态家庭,父母不再是最紧密的关系,夫妻关系上升为最紧密的关系,且法律规定有相互义务。故,在一方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另一方为法定第一顺位监护人。

其三,有监护能力的父母、子女是第二顺位监护人,其他近亲属为第三顺位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第四顺位监护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对父母、子女没有提出更多的要求,仅仅是有监护能力,也没有规定父母是否年迈,子女是否尚幼。考虑到已是成年人,故没有再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而是把他们纳入其他近亲属范畴。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实务

监护是权利,还是义务,还是职责,长期存在着很大争议。正因为监护性质的不明朗,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混乱。笔者倾向于监护权利义务一体,更多的是义务、职责。

西安夫妇俩互相将对方送进精神病院成为热点新闻。先是妻子开具医院诊断证明,找人将丈夫送入精神病院。80多天后,丈夫在其母亲和儿子的奔走下出院,反手将妻子送进精神病院,后妻子在其妹妹和朋友奔走下出院。据传当地精神病院认为,手续都合法、齐全。如严格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配偶是第一顺位监护人,还能出如此闹剧。

三、启示

《民法典》用一节来规定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事宜,在实际上生活中,履行监护义务和责任最好的还是未成年人的监护。究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天然是父母,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则是按照顺位,第一顺位是配偶,是后天形成的夫妻关系,不如父母子女间先天血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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