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哲学之光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四)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四)

作者: 卡拉瓦乔的灵魂 | 来源:发表于2020-11-02 23:28 被阅读0次

    有关风险提示

    1.对于民间借款,双方除了需要签订借款合同外,出借人还应尽可能地以转账的形式支付借款给他人。借款人收取借款后,应该书写收条进行确认。因为,若出现纠纷案件打到法院,法官审查发现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出借人实际将钱支付给了借款人,且借款人否认或不到庭的,就极有可能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而判出借人败诉。

    2.公司之间,尤其是关联公司之间的互相借款,也应该遵循上述规则,严格操作。对于公司负责人向他人借款而用于公司的,该借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公司应该为负责人所借款项承担还款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四)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vgbvvktx.html